-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闽01民初597号
二审案号:(2017)闽民终569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
裁判要旨
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且在实际经营中突出使用,攀附恶意明显。
广告宣传支出巨大,占营业比重很高,宣传力度强,范围广,影响大,客观上加剧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加重了对权利人的损害,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和睦家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称福州和睦佳)
和睦家公司是国内最早提供国际高端水平的民营医疗机构之一。
在侵权方福州和睦佳成立前,“和睦家”商标与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除企业字号攀附和睦家公司商誉外,福州和睦佳在实际经营中还进行虚假宣传,贴合权利人的经营特色和医疗资质,并投入大额广告支出进行宣传,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根据福州睦佳提供的在案审计报告显示,其2013年至2015年的年收入均超过900万元,但2014年、2015年广告宣传投入接近甚至超过其全年营业收入的50%。福州和睦佳依此为由,主张其经营亏损,并无侵权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完全支持和睦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均认为“和睦家”的知名度不够,福州和睦佳完整使用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仅认定福州和睦佳突出使用“和睦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定福州和睦佳赔偿和睦家公司30万元。
和睦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行业的混淆误认对消费者利益影响巨大,福州和睦佳在“和睦家”注册商标及字号已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和睦佳”作为企业字号,还在实际经营中突出使用,攀附恶意明显。而且根据审计报告显示,福州和睦佳广告宣传支出巨大,占营业比重很高,宣传力度强、范围广、影响大,客观上加剧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加重了对和睦家公司的损害。考虑到这一情况,以及福州和睦佳的其他明显恶意,最高院全额支持了和睦家公司300万元赔偿请求,并判令福州和睦佳在报纸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和睦家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典型意义
在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对侵权方投入的广告费进行考量,原因是现代媒体的发展使得一个商标的声誉、知名度与广告紧密相连。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广告的传播速度加快、覆盖区域变广、影响力度加大,一方面对权利人商标知名度的构建起了极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若侵权方也利用广告大力宣传,特别是在宣传中故意误导消费者时,会增加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使得许多潜在消费者流向侵权人,从而剥夺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造成市场的实际混淆,从本质上割裂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使得权利人商誉及收益蒙受损失。权利人为恢复商誉、消除影响,必然要投入相同甚至高于侵权人的宣传支出,该部分支出理应属于侵权人应予以赔偿的部分。事实上,除了侵权方巨额广告支出应当纳入考量因素之外,法院在计算赔偿额时也会考虑权利方为消除侵权影响已支出的广告费。
计算侵权赔偿额时,将侵权人投入的广告费用作为考量因素,是一个新的视角,可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侵权人,使其不可任意作为。现实中,一些侵权人往往通过强行做大做强,试图建立所谓的市场区分效果,姑且不论法院所认可的区分效果要建立在善意的前提之下,这种强推侵权标识、加大广告投入的行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考虑原告损失时,判令被告予以偿付,有利于维系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机制。
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国务院新闻办2020年4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该案裁判被表述为“进一步净化了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知名医疗服务的识别和信赖”,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健康中国”战略的生动体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