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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案二审有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不属于作品,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7500元。
以下为本案二审判决书全文,涉案图片来源于设置在热气球上的相机自动摄制的视频中的一帧画面截图,并对该截图进行了修图。二审判决从作品取材的多样性与作品元素的差异性并不矛盾、作品利用的特殊性与作品类型的变异性并不矛盾、在单独使用作品组成部分时正确确定作品类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三个层面论述了视频截图在类型上亦可属于摄影作品,并从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入手,论述了涉案图片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摄影作品。
此外,法院认定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并未侵犯原告文字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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