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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9年,日本特许厅对其《外观设计法》及《外观设计审查指南》进行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日的内阁政令,修订后的法和指南已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改主要涉及扩大对图形图像的保护,将室内外建筑物设计纳入保护客体,加强关联外观设计保护,延长保护期限等。
本次修改中涉及GUI的修改主要包括GUI可以作为图形图像单独进行保护,需要写明作为图形图像进行保护的GUI的用途,以及相应修改了此类外观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日本本次对GUI保护的修改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的重大突破,并对如何确定该类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文将对该部分的修改进行详细介绍。
现行规定
目前,除欧盟外,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接受脱离有形产品载体、单独对GUI进行保护。近年来,各国大多意识到绝大多数的GUI设计与有形产品载体之间是不存在必然关系的,例如装载和显示在电脑上的具有杀毒功能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设计和电脑的设计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设计主体,两者的设计并不存在关联。因此,各国也在不断放松对有形产品载体的相关规定,弱化载体对GUI保护的限制,强化对GUI的保护。例如,美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虽然要求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该以产品为载体,但在专利审查中对产品载体几乎不做要求。近两年,日本也调整了其对GUI载体视图的要求,由需要提交载体的完整视图调整为仅需提交包含GUI界面的载体视图。韩国则将载体由具体的产品扩展到屏幕。中国也进一步放宽了对GUI视图提交的要求,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申请,将视图要求简化为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GUI的产品的视图,同时载体也放宽为屏幕。但目前为止,中美日韩均尚未突破载体的限制,对GUI单独进行保护。
在侵权判断方面,目前外观设计的侵权范围主要落脚在对实体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有些国家还包含使用的行为。而一般GUI的开发企业都不会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相应的产品,只是设计图形用户界面。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申请并获得了以产品为载体的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权,B公司在设计软件时,采用了A公司的GUI设计,但B公司并不涉及任何有形载体的制造、销售等行为,则很难判定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那么造成的结果是,A公司的GUI设计可以得到形式上的保护,但该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这是目前GUI保护面临的困境。
如何能够为GUI提供更好的保护,打破GUI保护的困境?或许日本此次外观设计法及指南修改中涉及GUI的修改,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借鉴。
修改内容
1.GUI可以作为图形图像单独进行保护
根据目前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只有记录或显示在物品上的图形图像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申请时也需要和相应的产品载体一起提交。修订后的法案扩大了保护范围,规定了未记录在产品上但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调取的,或未显示或展示在产品上的图形图像,可以脱离产品,作为图形图像进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与机器、装置和设备的功能无关的图形图像,例如计算机壁纸、视频游戏或电影图像等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订草案对GUI设计的提交形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草案的规定,对图形图像的保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每种方式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作为单纯的图形图像进行保护(脱离产品载体)
如果希望作为单纯图形图像进行保护,那么该GUI需要用于①设备的操作(见图1、2),或②基于设备功能而展示的图形图像(见图3、4)。
这种类型的GUI是否装载在产品上或是显示在何种载体上对其没有任何影响。用于操作的GUI通常不需要装载或显示在特定的设备上,而是储存在网络、云终端等;用于展示的GUI,其呈现的载体多种多样,例如墙壁、道路、人的身体等均可以进行呈现。这些GUI和其操作的设备之间既不存在外观设计方面的联系,在功能上也没有特定的关系。因此,对于这两类GUI设计,均可以作为独立的图形图像进行保护。
(2)作为产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
这种方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类GUI用于实现产品本身的功能(见图5),或者是实现产品本身功能的必要的显示。此类型仅限于装载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上的GUI。
笔者理解,该类需要和载体产品一起提交的GUI设计,其设计的位置、大小和设计本身构成产品本身设计的一部分,其GUI的功能和产品本身的功能具有一致性。这类GUI一般包括电饭煲、打印机、冰箱、电子手表等产品上装载、显示的GUI。这类GUI设计与产品本身一般是一体设计,无论功能和外观设计方面均具有一致性。
2.GUI作为图形图像保护需要写明具体用途
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第6条规定,对于图形图像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图形图像将如何投入使用。根据《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订草案,图形图像可用于提供信息、交易、学习、控制音量、用作指示器以及用作滚动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应该详细说明图形图像的使用,否则审查员将以图形图像过于含糊为由驳回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图形图像的使用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修改,属于对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更改。
3.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法案2.2.3条的规定,对图形图像的保护涵盖了“借助通信网络来创建、使用和提供图形图像”及“分配、租赁、进口和出口含有图形图像数据的存储媒介或含有图形图像数据的机器、装置和设备”。例如,如果第三方在未获得外观设计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页上使用了注册图形图像,或者出售或租赁包含有注册图形图像的手机或电脑的行为,均将构成外观设计侵权。用于私人活动中的情形除外。
几点启示
1.GUI外观设计脱离产品载体进行保护是必然趋势
尽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对GUI进行保护时,均需要和产品载体一起提交。但是从目前来看,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上对新兴保护客体保护方面的调查结果,以及外观设计五局合作(ID5)体系下各国关于新兴保护客体的探讨,各国和产业界均对GUI和产品之间的关系有所关注。目前之所以尚未突破载体的限制,大多是囿于即有制度体系的约束,工业品外观设计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工业制度而产生的,其保护客体也是基于有形的工业品。因此尽管大多数国家均意识到GUI这类新兴的外观设计与传统的工业产品不同,仍会在固有体系内寻求保护。这使得无论在即有制度框架下如何妥协,对这类新兴外观设计的保护仍显力不从心。
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图形用户界面已经完全从产品上剥离出来,这些图形界面可能仅存在于虚拟服务器上,通过网络获取,并不存在有形产品载体。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要求有形产品载体未免太过牵强。
因此,GUI外观设计脱离产品载体进行保护是必然趋势。其解决途径可以像日本本次修改一样,将GUI设计作为图形图像进行保护,或者将GUI作为“产品”进行保护。
2.以GUI外观设计本身的用途确定其保护范围
目前,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之所以首先要对产品种类进行判断,是因为专利权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是越强越好,而是要达到专利权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产品类别就是平衡两者利益的方式。以产品种类的相同或近似限制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对于实体产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这种模式在GUI外观设计保护中并不能够充分保护该类设计创新主体的利益。
此次日本的修改中,GUI可以脱离实体产品作为图形图像进行保护,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对GUI设计进行侵权判断时,不再需要类别的判断呢?笔者认为,日本在法律修改时是考虑了对GUI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制的,只是并非通过实体产品的类别进行限制,而是通过GUI本身的用途进行限制。这也是本次修改中日本的外观设计法规定对于作为图形图像的GUI必须在申请时即写明GUI用途的原因。
3.对GUI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需重新思考
对于GUI类外观设计,其形成和使用等过程均不涉及实体产品。如果仅是规定其可以作为图形图像进行提交,而不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突破,那么其修改也只能是形式上的保护,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还将面临诸多障碍。本次日本外观设计法律的修改兼顾了相应保护范围的修改,规定在网络上创建、使用或提供图形图像的行为,以及在存储媒介或设备中含有该图形图像的行为均属于对该图形图像的侵权行为。
本次日本外观设计法及指南中涉及GUI的修改,不仅在客体上进行了突破,在简要说明和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方面,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改,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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