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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网未经同意播放《昆仑决》,爱奇艺诉至法院终获胜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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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土豆网侵犯了爱奇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网站亟待治理盗版“顽疾”

近日,两大知名视频网站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全土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播放《昆仑决》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土豆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视频网站面临激烈的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视频盗播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还阻碍了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视频平台盗播侵权案件,相关判决警示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视频节目的来源和授权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如视频平台未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播出节目,则面临侵权风险。

擅播《昆仑决》引纠纷

《昆仑决》是一档搏击类体育赛事节目,由昆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昆尚文化公司)独立制作,其独家享有《昆仑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节目自2015年1月起在江苏卫视首播,同时登陆内蒙古文体、江苏体育、吉林体育等20余个电视台。

2016年1月1日,经昆尚文化公司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世纪公司)获得《昆仑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该授权书列明授权作品的播出平台为江苏卫视,授权使用期限自首期节目首播之日起至全部授权作品上线后满三年止。随后,奇艺世纪公司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爱奇艺公司,授权使用期限和合作区域与奇艺世纪公司享有的权利一致。

爱奇艺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诉称,全土豆公司是土豆网的所有者和运营商,为扩大网站流量、吸引广告客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播出《昆仑决》,涉嫌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爱奇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50万元。

对此,全土豆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未取得涉案作品的完整授权,亦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即使侵权成立,因时间较短、播放次数较少,原告将20多部作品分别主张合并计算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赔25万元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爱奇艺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土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爱奇艺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标注了江苏卫视及昆尚文化公司的图标,同时载明奇艺世纪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亦提供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及昆尚文化传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授权书》等授权证明。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全土豆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徐汇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徐汇法院同时指出,鉴于爱奇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全土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全土豆公司侵权行为等因素,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爱奇艺公司和全土豆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爱奇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显过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全土豆公司上诉称,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之原始权利人的完整授权,涉案作品《昆仑决》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涉案作品《昆仑决》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格审核防范风险

“该案是典型的视频平台盗播侵权案件,法院认定土豆网的盗播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土豆网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判决结果警示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视频节目的来源和授权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如视频平台未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播出节目,则面临侵权风险。”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汤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汤擎指出,有的视频网站通常更多关注影视剧、真人秀、综艺节目等“爆款产品”的引进及授权的获得,但对于体育节目的重视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甚至存在认为体育节目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错误观念。事实上,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该节目的具体内容。2018年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年来,视频网站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明显增多,其原因是什么?汤擎认为,在视频网站竞争激烈、各大主流视频平台争夺“头部”位置进入白热化的大背景下,提供更多节目和内容成为各大视频网站的刚需。在此过程中,为获得更多的关注和会员,有些视频网站不惜铤而走险,擅自播出未获得授权的节目,从而构成侵权。

汤擎建议,视频网站应加强对播放节目的监管,不仅要在节目上线前获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更要查清各节目的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以及授权链是否清晰、连续等。此外,应重视严格按照授权的期限、地域、播出方式等提供节目,一旦超越授权,视频网站可能面临侵权或违约的风险。对于网友向视频网站上传的节目,虽然视频网站难以做到逐一审核、监管,一旦权利人要求下架,只要权利人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证据,视频网站应予以重视并考虑对该节目予以下架,否则将难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从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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