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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版权纠纷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杨芳
标签: 版权 奥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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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奥特曼”系列的日本境外使用权问题,“奥特曼”形象的最初创作者日本圆谷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公司)与UM株式会社(下称UM公司)及泰国人辛波特的纠纷已持续20余年。日前,圆谷公司与UM公司在美国提起的著作权相关诉讼,取得了决定性进展。

3月10日,圆谷公司在官网发布了通知。通知提到,2018年4月18日,关于圆谷公司与UM公司的著作权相关诉讼纠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央区地方法院下达了判决,全面支持了圆谷公司关于UM公司提供的1976年的合同书不具有真实性的主张,支持了圆谷公司在日本境外亦享有开展基于“奥特曼”形象的作品和商品的一切权利。对此,UM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12月5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经审判,驳回了UM公司的上诉,并判令UM公司向圆谷公司清偿侵权损害赔偿及诉讼费400万美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圆谷公司代表人圆谷皋于1976年与泰国人辛波特签署了一份授权合同,这份授权合同的真伪一直是系列诉讼纠纷的争议焦点。在泰国,法院支持了圆谷公司关于合同文书系伪造的主张;在中国,泰国实施的鉴定结果未通过诉讼程序审核,法院判定圆谷公司败诉。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针对中国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蓝弧公司)从UM公司处获得授权,改编制作《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并发行上映之事,圆谷公司已对蓝弧公司等6被告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但在2020年2月17日,被告方之一的霍尔果斯鱼子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其全面承认圆谷公司的所有主张,并已与圆谷公司达成和解。

在全球文化壁垒逐渐打通、内容交流及IP授权需求空前旺盛的当下,版权资产管理及自觉维护不容忽视。作为内容供给方,应注重资产把控,加强风险管控,尤其要规范合同以规避纠纷。作为购买方,则应进一步提升授权链条梳理及风险辨识能力,应意识到无瑕疵的版权是后续制作开发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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