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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什么样的角色名称可获得在先权益保护?
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塑造了四方脸、粗眉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的葫芦娃七兄弟独特形象,陪伴几代人度过了美好的童年时光。那么,他人能否将“葫芦娃一家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原告)是否享有“葫芦娃”角色名称权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葫芦娃”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时,具有在先权益。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3695541号“葫芦娃一家人”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基于“葫芦娃”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据悉,该案第三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第三人于2011年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交通设施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销售、按照资质证书核定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等。2013年起,第三人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上提交了多件“金刚葫芦娃”“葫芦娃一家人”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4月,原告以诉争商标“葫芦娃一家人”与其出品的动画片中的知名角色名称“葫芦娃”高度近似,第三人将其注册为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称权益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葫芦娃”系原告出品的《葫芦兄弟》作品中角色名称,在动画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对其享有在先角色名称权益,但诉争商标“葫芦娃一家人”与原告的角色名称“葫芦娃”的构成、呼叫、含义均有一定区别,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原告从事行业差异较大,诉争商标未损害原告对“葫芦娃”享有的在先角色名称权益。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动画片《葫芦兄弟》讲述的是几个本领超群的葫芦娃为救爷爷与妖怪展开激烈搏斗,从而体现一家人之间友情与关爱的故事。诉争商标将“葫芦娃”与“一家人”组合在一起,与“葫芦娃”角色名称近似。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餐厅、餐馆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服务来源于“葫芦娃”角色名称的权利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考虑到第三人还在餐厅、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金刚葫芦娃”商标及“葫芦娃图形”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基于对“葫芦娃”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诉争商标的申请损害了原告对“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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