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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擅用"葫芦娃"做广告 著作权所有者获赔10万
因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电商用于地铁站广告,“葫芦娃”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影厂将广告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0.4万元。 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广告构成侵权,涉事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上海美影厂索赔80.4万元 上海美影厂在诉状中称,该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今年3月
发布时间:2014.09.16 -
葫芦娃角色造型遭遇“被代言” 上海美影厂维权获支持
因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用于地铁站的户外广告,日前,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葫芦娃”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海美影厂)从这则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处获赔10万元,同时,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上海美影厂诉称,其作为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今年3月发现上海市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了一则苏宁云商公司的户外广告,该
发布时间:2014.09.23 -
“葫芦娃一家人”被注册,上海美影厂怒了
原标题:什么样的角色名称可获得在先权益保护? 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塑造了四方脸、粗眉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的葫芦娃七兄弟独特形象,陪伴几代人度过了美好的童年时光。那么,他人能否将“葫芦娃一家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原告)是否享有“葫芦娃”角色名称权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葫芦娃
发布时间:2020.03.30 -
都使用了“葫芦娃”,为何诉讼结果迥异?
近日,苏州市某法院就一起侵犯“葫芦娃”形象著作权案(下称“葫芦娃苏州案”)作出一审判决。某网络公司因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被认定侵权,并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海美影厂)1.6万元。看罢这起报道,难免令人心生疑惑。因为就在几年前,在上海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下称“葫芦娃上海案”)中,被告同样因在其电影海报的宣传中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被上海美影厂诉诸
发布时间:2019.02.19 -
“葫芦娃”纠纷再起,这次法院这样判!
近日,“葫芦娃”美术作品纠纷再起。因“浪潮服务器”公众号文章插图涉嫌改编使用“葫芦娃”美术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该图片并未使用“葫芦娃”美术作品的整体造型,且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被告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26 -
“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案例简介 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原商标局(现已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出第9类第1726392号“葫芦娃HULUWA”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品包括“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后经核准注册。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以“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为权
发布时间:2020.12.16 -
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在先权利”的解读
进行审查。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主张作品元素构成“在先权利”的审查和举证规则。对于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有些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例如《葫芦娃》中的葫芦娃形象;对于
发布时间:2017.07.05 -
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在先权利”的解读
进行审查。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主张作品元素构成“在先权利”的审查和举证规则。对于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有些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例如《葫芦娃》中的葫芦娃形象;对于
发布时间:2017.07.05 -
企业擅用葫芦娃形象做做宣传 被法院判罚10万元
葫芦娃是家喻户晓的经典动画形象,也常常在各种表情包或者恶搞视频中出现。但是,这种使用合法吗? 江苏一家大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利用"葫芦娃"形象进行企业宣传,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罚10万元! 南京一企业擅用葫芦娃形象被判侵权 2015年9月,江苏某投资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2015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时隔2年之后,该投资集团被上
发布时间:2018.04.20 -
撞名“葫芦娃”商标,法院:损害《葫芦兄弟》角色名称权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件“葫芦娃HULUWA”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均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速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
发布时间: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