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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上海盈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0-01-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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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海盈讯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对外传播涉案文章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业界首起认定AI(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近年来,AI技术在全球迅速兴起,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安全、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的关心,其中,AI生成的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各方争议较大。有观点就提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这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要条件。但也有观点指出,AI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延伸,将AI生成内容视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不应存在法理障碍。

擅自转载引发诉讼

Dreamwriter(下称涉案软件)是腾讯公司2015年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由涉案软件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腾讯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涉案文章由其工作人员使用涉案软件完成,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文章发表当日就进行了完全复制,并发表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传播,此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据此,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盈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上海盈讯公司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要审理焦点在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对此,南山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首先,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涉案文章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决定,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涉案软件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盈讯公司未经授权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00元。

记者就该案多次联系被告,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目前,该案判决仍在上诉期内。

弥补空白加强保护

AI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艺术创作和文学创作中。而对于这些“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拥有版权,业界一直存有不同观点。

例如,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下称菲林律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被业界称为“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在该案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即使菲林律所主张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但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此案一审判决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有观点认同上述判决,但也有很多人提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AI的生成内容保护处于“缺位”状态,AI研发人员的权利也处于“真空”地带,如果对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不进行调整和确认,恐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当南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立刻引起业界讨论。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要在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对其进行判断。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传统从事自动化工业生产的机器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传统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属于人的劳动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此外,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李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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