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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使用自己的“小米生活”商标竟被判赔5000万?

发布时间:2020-01-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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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生活,帮你买得值。”自2010年3月成立以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公司)从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研发领域起步,业务范围的触角不断延伸至各个领域,发展成为集手机、智能硬件、生活消费用品、教育、游戏、社交网络、文化娱乐等业务于一身的科技企业。作为小米科技公司旗下生态链上的一环,“米粉”们对于导购网站“小米生活”并不陌生。

近日,围绕着“小米生活”而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终审有果。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小米科技公司的“小米”注册商标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小米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提出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及41.4198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小米:对方恶意注册商标 展开维权诉讼

  

近年来,在积极拓展及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小米科技公司在商标布局方面也十分用心。中国商标网显示,自2010年4月至今年1月3日,小米科技公司累计申请注册了6200余件商标。而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电器公司在2011年提交注册申请的第10224020号“小米生活”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成为了小米科技公司进行商标布局的权利障碍,其多件“小米”商标因被认定与该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了注册申请。

据了解,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奔腾公司)是一家专注家用电器研发与制造的企业,其于2011年11月23日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热水器、燃气炉、冰箱、饮水机、电炊具等第11类商品上。该公司注册了“小米生活电器.com”与“xiaomi668.com”域名,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独领风骚公司)获得授权将该域名用于其电子商务网站经营。2016年9月,该公司董事长麦大军将其美术作品“小米生活”办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

中国商标网显示,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其中既包括以“生活小米”“小米生活”“MILIFE“智米米家”“智米生活”等标志在不同类别上提出的注册申请,也有以“盖乐世”“百事可乐PAPSIPAPNE”“威猛先生WEIMENG”等标志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7年10月24日,小米科技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8月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中山奔腾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8年9月10日,小米科技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认为“小米生活电器.com”与“xiaomi668.com域名被中山奔腾公司恶意注册和使用,要求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至小米科技公司。2018年11月19日,该处专家组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小米科技公司。

在成功宣告涉案商标无效后,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将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及麦大军的兄弟麦大亮等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等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确认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注册和使用“小米生活电器.com”与“xiaomi668.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京东、淘宝、苏宁易购、1号店、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网站及中山奔腾公司官方网站上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万元。

法院:被告具有侵权恶意 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主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对小米科技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下称涉案“小米”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该商标在获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对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宣传持续时间长、方式多样、费用金额巨大、范围遍及全国,该商标被抢注、被侵权的情形多发、较为严重,商标审查部门多次作出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人民法院亦作出认定构成侵权的判决。因此,涉案“小米”商标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小米生活”商标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针对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未经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许可,在电磁炉等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小米”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使用“小米生活一—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电器中的艺术品”宣传语及橙白配色,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麦大亮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收取款项的帮助,且与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并对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41.419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涉案“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和独领风骚公司使用“小米生活”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两家公司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无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麦大亮均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一审判决赔偿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数额过高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3名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该案事实和相关因素,可以认定涉案“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涉案商标“小米生活”申请注册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小米生活”商标系摹仿小米科技公司已经注册的涉案“小米”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与独领风骚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被控侵权商品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两个涉案域名中的“小米生活电器”与“xiaomi”系对已驰名的涉案“小米”商标的摹仿或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独领风骚公司使用涉案域名构成商标侵权;麦大亮通过其个人身份,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实施一系列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掠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该案赔偿额的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该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为充分发挥民事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确定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3倍酌定该案损害赔偿额,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赔偿5000万元及41.4198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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