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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人类发布首张黑洞“照片”。该照片系科学家利用大型太空观测设备获取黑洞的海量数据,通过计算机程序将这些海量数据编辑生成。照片一经问世就有图片交易平台将其打上自家Logo,纳入版权图库甚至明码标价,该行为也立即遭到广泛质疑。其实,全球各大图片库均将这一科学家们的集体科研成果纳入自家图片库,虽在版权说明中表明自身并非版权所有者,但打上各自水印并禁止商用的做法已使计算机生成成果版权之争白热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技术的最前沿成果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量出现必将给版权领域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和版权归属问题亟待深入思考。黑洞照片是科学家们调用大量高端设备和超级计算机生成的集体智慧结晶,其可版权性毋庸置疑。但亦有观点认为,根据现行版权法规定,无论是从创作主体还是从保护客体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都难以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有关版权的法律规定,“作品”(指客观上的表达内容)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从主体和内容进行判断:首先作品是作者也就是人的创作,即是人的思想的表达;其次“作品”符合称其为作品需具备:独创性、有形形式可复制、智力成果三个特征。
数月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纠纷案[1]。该案判决中,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判决书中称: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一份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认定,认为该份报告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上具有一定独创性,但认为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该报告并非自然人创作完成,不宜突破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的民法主体,从而没有从版权意义上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认可。北京互联网法院正是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是由自然人创作的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进行了否定。
而在早前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案[2]中音乐喷泉即属于计算机软件生成物,音乐喷泉要达到水膜、气爆、喷火、高喷等具有一定顺序和配合的喷射效果,需要将音乐编排舞蹈并将舞蹈分解,水舞设计师根据这些分解的舞蹈汇编水舞图谱,然后将舞蹈动作转换为程序命令,并将程序命令写入数控软件,最后通过控制软件完成全过程的表演。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音乐喷泉是否应作为版权法意义上作品受法律保护,最终经法院两审终审,肯定了音乐喷泉为版权法上的作品。但该案亦潜藏着人工智能生产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只是该案与黑洞照片一样,因计算机软件在生成内容中有大量人的投入而忽略了其本质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物。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该如何认识?本文将主要从作品的创作工具角度和作品的创作投入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
1.版权认定不以创作工具的智能程度为要件
在音乐喷泉案中作品主体资格并未像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案那样引起关注和争论,根本原因在于两款计算机软件或者程序的自主程度即“智能”不同。
作品必须以人为主体要件,版权附着于人而存在。但人工智能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接收指令,搜集、编辑并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不能仅仅从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属性进行简单的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应考虑人工智能在人的生产生活中的工具属性,即人工智能是人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制造的改造物质世界的一种工具。人工智能并不因具有类似人的“智力”就能摆脱其依附于人、服务于人的工具属性。
从应用过程看,人工智能与人绘画用的笔、拍照用的相机等创作工具没有本质区别,但相对于以往机器创作局限于被动输出经抓取和整合的信息,人工智能生成物更具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由人输入数据或算法,人工智能接收后进行机器学习和自行收集新数据,最后人工智能脱离既定算法预设自主生成物。也就是人工智能能够从现有数据中独立抓取和整理出有价值的信息并加以重新表达,其生成物实际上凝聚了更多的人类智力成果。
在音乐喷泉案中,需要对输入内容进行大量编排设定,再通过控制软件才能达到一定顺序和配合的喷射效果。而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纠纷案中,只需选定相应关键字,人工智能通过可视化即可生成物,相比之下这种软件自主化和智能程度更高。但根据当前司法实务的处理情况看,会存在以下逻辑困境,人工智能越是智能,在生成物时人的参与度就越低,其生成的内容反而越难成为作品,但人工智能越是智能其生成的内容越符合作品的客观要求。要从根本上摆脱上面的困境,需要摆脱人工智能是创作主体这一认知。
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应该考虑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笔者认为,摒弃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从工具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并不以人工智能是主动还是被动为要件。主动或者被动生成物只是人工智能的工作机制和自主程度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不应以创作主体是否智力类似于人而受限。
另一方面,在利用人工智能抄袭、汇编他人作品,尤其是进行“洗稿”的行为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如果以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不具有创作主体资格否定其为作品,不利于打击利用人工智能侵犯版权的行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要以人工智能作为人创作的工具来认识,这样既可以正面认可并保护生成物的作品属性,鼓励人工智能发展,又可以通过工具属性指向侵犯版权的主体,打击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
2.版权认定要以人类投入为重要依据
作品是人的智力成果。创作是人的创作,是否成为作品还需从人是否进行创作投入判断。不同于刘慈欣在《三体》中所描绘的三体人,它们思维是透明的,每个个体都知道其他个体在思考什么,思维形成了天然共享。人的思维却是封闭的、不透明的,除了自己,没有人能完全知道一个人在想什么,思考什么。
因此,版权保护存在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版权法律中思想和表达的两分是人本身生理特征决定的,因为只有表达创作出来的东西才能通过一定形式加以固定。但在创作中,只保护表达并不意味着思想不重要,相反思想对表达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是因为人的思想捉摸不透,无法固定,因此才无法保护。
在人工智能方面,编写人工智能代码程序的过程是一个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创造过程,也是一个将人的思想计算机语言化、数据化的过程,更是一个对生成物进行预先设计、编排和选择的过程。可见,人工智能是人思想的延伸,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思维的反映,也即是人思想的表达,亦附着和体现了人对生成物的智力投入。人在人工智能创作生成的过程中没有或者只进行极少量的操作,看似人工智能利用类似人类的神经网络系统主动对数据生成物进行抓取、分析、解析和整理,但并不能以此排除人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的作用和智力投入。基于开发者和使用者对算法规则的设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结果虽无法预测,但仍然是有限的,不能脱离人的意志和倾向的间接控制。斩断人的智力投入和控制作用,仅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由人直接生成进而将人作为创作的旁观者是对人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上智力投入和创作的否定。
表达的有价值、有独创性是创作投入程度的具体体现。版权法上保护的作品必然是版权法第一条“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的作品。作品实质就是人投入智力创作形成的有价值的成果。从人工智能生成报告案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文字作品要求,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其实已经暗含了对其保护的必要。
当然,如何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标准也是其可版权性问题的难点之一。人工智能生成报告案中通过将涉案作品和不同人输入关键词生成的报告进行对比,二者在文字内容及表达上完全不同,从而肯定了该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音乐喷泉案则认为设计师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的独特取舍、选择和安排,使观赏者能够感受到完全不同于简单的喷泉喷射效果的表达,认定该音乐喷泉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同时通过可由设计师在音乐喷泉控制系统上编程制作并在相应软件操控下可实现同样喷射效果的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可见,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客体进行保护时,在符合独创性、有形形式可复制、智力成果三个要件的基础上即可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各创作领域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来源问题上,可根据生成物的性质、类型及创作过程(创作工具和人类投入),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标准,区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与一般作品在呈现效果、审美感受及价值影响上的不同,结合市场和司法个案进行综合考量。也可参考各国在应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问题的做法。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新西兰和南非等国家,采取将人工智能进行法律拟制[3]或直接以立法[4]形式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的可版权性。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人工智能的成果,是发展人工智能的目的和利益之一,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会更为智能和自主,其利益保护诉求更为突出,其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会越来越紧迫。而人工智能作为科技领域发展的重点和需要抢夺的制高点,需要加强保护,促进创新。
2019年9月18日,AIPPI(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决议,认为:统一或者协调对AI(人工智能)最终生产物(决议不涉及中间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的保护是必要的;AI 生成物获得版权(此处特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前提:一是人类干预;二是因人类干预而具有国内法规定的独创性。保护的内容为:满足条件的AI 生成物的版权保护与其他作品相同,尤其在财产权、人身权、保护期限、保护的例外和限制、原始权利归属等方面;邻接权保护不因是AI生成而被排除。
同时,该决议还将AI功能界定为能够接收、分析和学习自外界输入的内容,且能够灵活采取相应行为以使得AI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达成特定目标成果。人类干预包括输入数据或者筛选标准有人类选定;AI生成有别于任何先前作品的生成物后是否有人类选出作为最终生成物。前者是获取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后者是充分不必要条件。AIPPI该决议对AI生成物的保护给予肯定,同时其“最低人类投入标准”和“有别于任何先前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将会给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带来巨大影响。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仍是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越来越多的惊喜和突破,此问题的讨论远未结束,才是刚刚开始。
注释:
[1] (2018)京0491民初239号
[2](2017)京73民终1404号
[3] 美国将人工智能作为作者或者共同作者,从创作成果客体角度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来源问题。
[4]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对计算机创作作品具备可版权性在法律上予以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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