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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乾: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批判
人们对种族问题的思考。如果给予角色独立的版权保护,那么上述这种并不影响在前作品的正常使用行为,则难逃侵权之嫌。 四、角色的可版权性会为法律实践带来不必要的困惑 如果承认角色的可版权性,将会为法律实践带来很多疑问,具体有以下四点: 第一,对角色独创性的判断。如何界定同一部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角色和不具有独创性的角色?如何区分受保护的角色与不受保护的惯常表达或已有表达?一些角色是作者通过一系列的文学作品
发布时间:2023.05.15 -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
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
发布时间:2023.09.21 -
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判断路径
容外在表现形式、AI技术类型、使用者操作上均具有相当的相似性,不过基于相似的认定对象,239号案件与14010号案件对于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这种对立回答的背后是对于当前AI技术智能程度以及人在AI内容生成过程中所起到作用大小的不同认知。 二、 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判断路径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发布时间:2020.04.30 -
游戏规则具有可版权性吗?
“玩法专利”和“玩法垄断”,对产业的发展或将带来负面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上,司法实践及学界一般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否认游戏规则具有可版权性。从美国80年代对早期经典游戏做出的判决[1]到近十年间对新型手游、卡牌游戏所作的判决,[2]无一不在对原被告游戏进行相似性比较的过程中将游戏规则排除了版权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而言也不认可以狭义著作权为游戏规则提供保护,而主张以竞争法对模仿其他游戏
发布时间:2023.06.08 -
从古籍点校到AIGC:非典型文艺成果的可版权性
我今天的汇报以古籍点校和AIGC为考察对象。之所以将这两类看似差异巨大的客体放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面临增设邻接权的建议。在非传统、非典型文艺成果的可版权性讨论中,古籍点校属于对邻接权方案展开得比较充分的一类,而且近期正受到深入关注。鉴于在AIGC可版权性讨论中也出现了通过邻接权而非版权来激励用户的观点,所以我希望借助今天的报告,提示增设邻接权方案的风险。 一、基本立场 针对这两类非传统、非典型
发布时间:2024.11.01 -
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的“已经固定”要件。[1]对此,一些学者给出了不同看法。[2]笔者也认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本文将从逻辑、法理、事实及比较法等多个视角加以论证。 如何给概念下定义 顾名思义,所谓“可版权性”,即探讨智力成果在满足什么条件或要素下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众所周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就是作品,故可版权性问题又可转化为在法律视野下对作品概念或构成要件的追问。根据形式逻辑,任何一个概念都
发布时间:2018.11.28 -
浅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并不是一切的表达都会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只有当表达具备以上要素时,才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应该将其进行分类论述。以人工智能的智能化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成“被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主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单纯通过反映数据,不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成果即为“被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2018)京0491民初239号判决所列
发布时间:2019.07.18 -
同人作品何以侵权?
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主旨大相径庭,引起了知识产权界和出版界的高度关注与热烈讨论。概括地讲,聚焦在以下两点: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由此延展的“同人文学”创作合法性边界该如何厘定?二审改判所折射的司法动向必然会对同人二创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二、同人作品:通识
发布时间:2023.11.30 -
电子地图中的著作权客体类型与认定
电子地图的侵权纠纷提供明确的预期。 客体数量问题:从传统地图到电子地图改变了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电子地图的前提在于确认电子地图的可版权性,而确定可版权性的范围,则需要首先正确理解电子地图生成过程中的独创性来源。从传统地图到电子地图的变化,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化过程,否则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即可涵盖并解释所有的变化。复制意义上的数字化,仅仅是将作品从以有体物为载体变为以数字化方式存在,其表达的内容并无
发布时间:2020.07.08 -
从“摸金校尉”案看人物角色的版权保护
等的描写,不包括文字作品中的情节设置、场景描述、结构铺排等的描写。上述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被告仅仅使用了这些“人物角色”,而就情节设置、场景描述、结构铺排等部分而言,并不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单纯使用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或者说人物角色本身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就成了一个核心焦点问题。在2017年的“武侠Q传”案中,一审法院以“本案中,两原告明确,其并未就单部小说中的某一单独情节
发布时间: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