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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因认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进行了“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等虚假宣传,北京师范大学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该教育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原告北师大诉称,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虚假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结业证书”等;且在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结业仪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修班”字样,系通过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余万元。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混淆行为,其与北师大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外招生举办培训班,该公司实际只举办一次培训班,并且已经按合同约定数额将培训费支付给北师大。该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师大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北京某教育公司在网站中宣传培训班,并使用与“北师大”相关的宣传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对八期培训班的宣传中使用了“依托北师大”“有北师大颁发的结业证书”“发挥北师大优势特色”,还在部分培训班中宣称主讲老师有北师大的老师,应当对其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自认其前五期已经如期开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中四期培训班“依托北师大”开办的事实,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培训班师资中有北师大的老师,因此教育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宣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应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过一些合作,但并不意味着教育公司可以在其未合作的培训班招生宣传中使用与北师大相关的用语,否则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综上,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态势的复杂化,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营者在宣传和商业行为中亦应注意不因自身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若经营者实施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则其行为可能会因损坏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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