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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高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胜,并获300万元顶格赔偿

发布时间:2020-01-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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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米高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米高梅胜诉,获300万元顶格判赔

米高梅集团是上世纪初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之一,其推出了《乱世佳人》《绿野仙踪》《魂断蓝桥》等经典电影,被众多中国观众所熟知。而其经典的雄狮标识也一直被米高梅集团使用至今,成为其最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标识之一。

米高梅集团旗下企业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发现,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米高梅公司)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仅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而且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两案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诉讼过程中,两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为此还提供了相应担保,获得法院准许。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上述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分别给予两个300万元的顶格判赔。法院判令深圳米高梅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转至原告名下由原告注册使用,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目前,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擅用“米高梅”惹争议

据了解,米高梅于1924年由米特罗(METRO)、高德温(GOLDWYN)及梅耶(MAYER)三家公司合并在美国成立。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的英文企业字号为“METRO-GOLDWYN-MAYER”,简称“MGM”。在中国,米高梅集团的中文字号则以上述三家公司的中文译名首字组合而成,即“米高梅”。米高梅电影公司是米高梅集团旗下公司,也是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国领先的娱乐公司。米高梅公司在中国拥有第1147898号“米高梅”、第5144810号“MGM” 、第879825号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发现,深圳米高梅公司为攀附宣传,在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全无关联的情况下,恶意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并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在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等使用了侵犯两原告权利的“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此外,被告还注册、使用相关域名网站用于宣传、开拓影院加盟业务,且在宣传中假借米高梅集团商誉实施了相关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为全面模仿原告,还申请或者注册了多个与米高梅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两原告在两起诉讼中分别认为,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庭审中,深圳米高梅公司辩称,“米高梅”“MGM”字号不属于两原告独享,经检索,在中国和美国均有其他相同和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根据法律规定,若构成仿冒,需以误导公众为要件,而被告在宣传的显著位置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被告业务与两原告业务不存在竞争,双方不是竞争者关系,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相关行为同样不构成商标侵权,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诉讼过程中,两原告还就两案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裁定对方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两案均判赔30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米高梅”字号、“METRO-GOLDWYN-MAYER”英文字号以及“MGM”英文企业名称简称经过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娱乐业领域特别是在电影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权及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米高梅”字号及“METRO GOLDWYN MAYER”“METRO-GOLDWYN-MAYER”标识,并注册、使用mgmchn.cn、mgmchn.com域名,从事授权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等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但事实上,深圳米高梅公司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毫无关联。上述行为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申请或者注册多个与米高梅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申请注册商标系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且是否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等法律作出认定,并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行为不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米高梅公司享有“米高梅”“MGM”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深圳米高梅集团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将“米高梅”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同时指出,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外,被告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起案件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等因素,认定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不当,遂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杨捷表示:“该案判决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中华老字号’,还是‘好莱坞老字号’,如果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查明其相关知识产权确实受到了侵犯,都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平等保护、严格保护。”(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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