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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LIE黑人”品牌,由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下称好来公司)创立,品牌发展至今,已在口腔护理用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黑人”中文商标、“DARLIE”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为好来公司,图形的著作权人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维公司)。
“黑人”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原告杜某某于2002年分别在蚊香、诱杀昆虫电力装置、纸巾等商品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此外,杜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黑人公司)还在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标志即为上述黑人图形商标中的人物形象。
好来公司及好维公司就杜某某申请的上述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好来公司及好维公司的申请,裁定上述诉争商标无效。
杜某某及广州黑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系列案件的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涉及到我国商标法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我国商标法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也未做进一步的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就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包括如下情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24日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什么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并且其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并且其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主体的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3.诉争商标申请人有兜售商标的情形;4.诉争商标申请人高价转让商标没有成功,之后便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上述审理指南对“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做出了更具实践意义的规定。
具体到此案,杜某某及其公司注册的商标共计66件,且仅在2002年4月11日当天就申请注册了37件。杜某某及其公司注册的商标涉及行业类别跨度大,其中53件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构成相同或类似,部分在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黑人”、“DARLIE”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多芬”“珍妮诗”“亮莊”“Clean Clear可伶可俐”“拉芳”“采乐”“SK Ⅱ”等商标,比如“珍妮诗”牌餐巾纸、“亮莊”牌纸尿裤“Clean Clear 可伶可俐”牌杀虫剂“SK Ⅱ”牌杀虫剂等。杜某某及其公司申请的前述系列商标与他人的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杜某某及广州黑人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并非仅考虑某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情况,而应着眼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正是由于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对其不正当注册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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