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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警惕群控软件背后的法律风险!
人在国内却能发一条定位在国外的微信朋友圈;不用单个查询,就可以批量添加好友……这些看起来“很炫”的功能,都能通过“群控软件”实现。殊不知,这类软件却暗含知识产权侵权等各类法律风险。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在起诉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骏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武汉骏网研发、销售的专门针对微信软件进行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下称涉案软件)不仅损害了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还破坏了微信生态以及互联网的竞争秩序,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武汉骏网需立即停止对涉案软件的宣传和销售。
裁定作出后,武汉骏网通过其官方网站等多个渠道向腾讯公司致歉。承认涉案软件严重破坏了微信基础的社交生态,并承诺全面停止软件的研发、运营和销售。此外,武汉骏网还在12月3日发布的公告中称,其已同腾讯公司达成和解,将向腾讯公司支付和解款。
事实上,市场上有众多类似功能的软件,可实现信息群发、添加好友、朋友圈点赞等功能。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此类软件不仅暗含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其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发布不良信息、制造虚假流量,成为网络诈骗工具和“黑灰产业链”的帮凶。因此,加强对此类软件的管理和规范已迫在眉睫。
提出禁令申请
2011年,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截至今年第二季度,微信活跃用户超过11.33亿。根据微信服务协议,微信禁止批量注册账号、删减微信以及干扰微信模块和数据等违规行为,微信用户亦不能恶意注册使用微信账号、批量注册账号以及买卖微信账号等行为等。
武汉骏网则成立于2011年8月,其主营业务为移动营销软件销售及硬件销售等。2018年,武汉骏网在新三板挂牌上市,随后,推出涉案软件。据了解,该软件具有批量添加微信好友、自动添加微信“附近的人”为好友、一键群发信息和一键评论点赞等44项功能。
腾讯公司在对涉案软件功能分析后认为,涉案软件提供的针对微信的一系列规模化、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不仅严重破坏了作为微信基础的社交生态,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亦严重侵犯了微信用户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微信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腾讯公司于今年5月将武汉骏网起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腾讯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武汉骏网对涉案软件的研发、销售和运营。
裁定被告侵权
深圳中院在受理腾讯公司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武汉骏网认可涉案软件的相关功能,但辩称其行为是创新,未以技术手段直接侵入微信软件系统,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于微信产品而言,涉案软件实质是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在微信上进行规模化、自动化营销活动,使群控系统用户同时控制上百个微信号批量持续发送好友请求、批量拉人进入微信群、自动构筑虚假社交关系、批量发送营销信息等,这不仅使得腾讯公司丧失了本可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而可能获得的广告收入等增值收益的机会和竞争优势,损害了腾讯公司微信生态系统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还会产生大量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用户选择与其不相符的网络产品,甚至成为网络诈骗工具,进而损害微信产品的商誉。
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涉案软件使群控微信账号自动与真实微信用户构筑虚假社交关系,对微信用户个人数据权利造成严重威胁,也严重损害了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
再次,武汉骏网使用涉案软件实际上是依托微信平台巨量的微信用户资源,利用群控技术来争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从而增加其自身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该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地利用腾讯公司构建的微信生态系统的市场成果,抢占微信用户的注意力,获取自身商业利益,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裁定中指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有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或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
当心法律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上述“批量控制微信”软件外,市场上还存在“批量控制抖音”“批量控制微博”等群控软件。此类软件能够实现拟定位、虚假刷量以及迅速增加粉丝数量等功能。在业内人士看来,此类软件不仅存在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风险,还暗含其他法律风险,比如,“黑灰产业链”从业者可通过这些软件实现对批量账号的控制,继而实现营销、诈骗等。
对此,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中心律师钟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相关诉讼中,群控软件方会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直接侵入相关软件的系统,是一种技术创新。但从群控软件的实现路径可以看到,群控技术是在其编程时预先写入了干扰的程序,其侵权用途的目的性很强,对平台和用户而言,危害都很大。
“需要注意的是,群控软件很有可能成为‘黑灰产业’从业者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钟萍坦言,经过多年发展,“黑灰产业”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呈现智能化、规模化、平台化、产业化等特点。其中,提供账号注册类的卡商、接码平台、打码平台,提供身份信息、主体信息的料商,提供账号的号商、提供账号批量自动化管理的群控平台,都属于黑灰产的上游产业。通过群控类软件公司提供的技术能力,能够连接账号、控制账号,从而实现“黑灰产业”下游的恶意营销、诈骗、刷单炒信等行为,并最终获得不法经济利益。
既然,群控软件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那么,当权利人发现此类软件或存在侵权行为时该如何维权?对此,钟萍建议,要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禁令。在涉及“黑灰产”领域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增加非法成本。此外,由于网络“黑灰产”大多由公司运作,对个人(包括股东、控制人)追责要比追究法人责任更有效果。“当然,相关平台不断升级平台技术,对适用群控软件的用户进行封号和全网监测等也十分必要。”钟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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