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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唯品会作为第三人加入京东诉天猫反垄断诉讼

发布时间:2019-11-06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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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巨头京东起诉天猫的“二选一”诉讼,出现重大变局。

澎湃新闻获悉,拼多多、唯品会两大电商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此前,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下称东猫案)。相关诉讼材料显示,2019年9月12日,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这也意味着,三大电商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联手,意图就“二选一”争议在司法层面上“围攻”天猫。

多名专家称,此次诉讼可谓电商领域的一次“火星撞地球”,司法如何界定互联网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将对电商行业的持续良性竞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家电商“围攻”天猫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将京东起诉天猫的“二选一”诉讼置于公众视野。

该裁定书显示,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

相关诉讼材料显示,今年9月中旬,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6日,唯品会及拼多多又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诉求,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唯品会、拼多多申请加入诉讼的理由完全相同,语言表述基本一致。唯品会、拼多多认为,两公司也是天猫重要的竞争对手,且在同一相关市场,也受到“二选一”影响,因而“东猫案”的处理结果对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另据公开资料,早在2014年3月10日,腾讯与京东联合宣布腾讯入股京东15%,成为其重要股东。京东的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持股17.8%,为第一大股东,刘强东持股15.4%,为第二大股东。近年来,腾讯又分别入股拼多多、唯品会等电商平台。2017年12月,唯品会发布公告,称腾讯和京东以现金形式向唯品会投资总计约8.63亿美元,交易完成后,腾讯和京东分别持有唯品会7%和5.5%的股份。拼多多2018年年报显示,腾讯持股16.9%,为第二大股东。

电商“二选一”的纷争

公开报道显示,电商之间因“二选一”问题,从2015年就开始大打口水战。

2015年,京东向有关部门举报天猫在“双11”促销活动中要求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2017年11月,苏宁发文怒怼京东,称京东发明的“二选一”霸权行为和基于此产生挟制商家的系统化手法,“在过去30年闻所未闻”。2018年10月11日,淘集集创始人张正平在微信喊话拼多多,“拼多多,请停止你的表演,请停止要求商家二选一,不要再贼喊捉贼! ”

事实上,有关“二选一”争端从实体到电商,从线下到线上,持续多年。从早年国美与苏宁到后来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无不充满火药味。对于“二选一”的看法,从竞争对手到专家学者,从媒体报道到普通公众,均存在巨大的认识差异。

10月28日,《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认为,近年来,“二选一”在各个领域不断上演,数字经济竞争的冲突凸显了数字经济的内生矛盾。但“二选一”这一概念主要是由媒体在互联网平台相互竞争中提出的一个通俗说法,它于事件的概括较为片面,它并非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媒体过度关注“二选一”的表象,而忽略我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二选一”是否违法,除了考察签约双方本身是否自愿和存在强迫行为外,还要重点考察对消费者即用户的福利影响。

京东的起诉,则将持续多年的争议引入法庭之内。最高法的裁定书显示,京东在起诉中便将天猫与商家的独家合作概括为“二选一”。

据京东起诉称,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

据前述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在管辖权异议之诉中,京东提交的证据是天猫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 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二审中还补充提交了天猫方与户外品牌商家Discovery Expendition在北京签订独家协议的新闻报道。

“电商圈反垄断诉讼第一案”

在专家看来,随着拼多多、唯品会加入诉讼,这起“二选一”诉讼大战份量升级,可谓一次“火星撞地球”。而对于“二选一”之战,腾讯公司并不陌生:多年前,腾讯公司经历了影响巨大的3Q大战。

2014年的“3Q大战”案,作为最高法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垄断纠纷案,被列为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并总结出4大裁判要旨。

据3Q案判决书,奇虎起诉称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由此推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腾讯实施让用户选择卸载360软件或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一审以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垄断地位为由,驳回奇虎的全部诉请。最高法在二审判决中,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该案的相关市场范围,同样认为腾讯不是垄断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判决认为,市场份额高并不等于具有支配地位,因而作出有利于腾讯公司的判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创新产业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吴韬介绍,“指导性案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关于3Q案中明确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比如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的构成、行为效果的分析等,将会对包括东猫案在内的垄断纠纷案审理产生影响。”

多名专家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东猫战”对于论战多年而未有共识的“二选一”,提供了一个司法裁判的角度,即司法如何界定互联网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电商圈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最终审判结论对电商行业的持续良性竞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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