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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指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垄断车展市场的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决定书》指出,近年来,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以汽车销售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混乱、各种车展繁多为由,以协会为实施主体,通过发布通知、召集会员单位开会、组织会员单位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方式,要求会员单位不得参加其他车展,否则将不得参与协会活动、取消会员资格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因此,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协会作出上述处罚。
《决定书》提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对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于2019年10月18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协会处以罚款30万元。据悉,这是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给予处罚的“第一案”。
《决定书》强调,我国法律支持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依法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禁止各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将车展作为宣传和销售汽车的一种经营方式,因参加车展而与举办车展的单位产生参展交易关系,参加车展的单位均具有自由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当事人作为菏泽市汽车行业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举办展览展销活动,会员单位也是本地车展的主要参展单位。当事人组织会员单位联合签订“承诺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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