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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想唱就唱”?青岛某歌厅因无版权点歌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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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KTV唱歌,是许多年轻人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灯光起,掌声来,当你想在亲朋好友面前一展歌喉时,却发现KTV点歌单里找不到自己的拿手曲目,为什么?这很可能是因为KTV没有购买相关歌曲的版权。KTV里有的歌,也不是想唱就能唱,你唱的很有可能是侵权歌曲。

北京某文化公司2016年12月9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取得《月弯弯》《他不爱我》《你懂的》等歌曲的《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歌曲的著作权。2017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重庆某音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将协议附件清单中的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转让给重庆某音乐公司,转让期限为永久。重庆某音乐公司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诉及诉讼的权利。

2018年12月16日,重庆某音乐公司委托江西省赣州市某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歌厅进行点歌消费。其间,点播了《月弯弯》《他不爱我》《你懂的》等多首歌曲。这些歌曲青岛市某歌厅均未依法取得相应版权,重庆某音乐公司以此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某歌厅未经重庆某音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重庆某音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多首歌曲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创作难易、流行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重庆某音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从北京某文化公司受让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被告青岛市某歌厅在未经重庆某音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这些歌曲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侵犯了该公司就涉案歌曲的放映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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