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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反转!“慈溪公牛”诉“广东公牛”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10-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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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插座行业的头部企业,公牛集团在今年IPO前曾身涉标的上亿的专利纠纷。在此之前,由公牛集团百分之百持股的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慈溪公牛公司”)因认为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公牛公司”)采用了与其极为相似的插座包装、装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及长沙一电器商行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案现已终审审结。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的“公牛”牌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予以保护,广东公牛公司应为其侵权行为向慈溪公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

“公牛”发现同行生产装潢相似产品,起诉维权一审被驳回

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五金工具等。在案件一审期间,慈溪公牛公司称其在2009年已对其生产的“公牛电器产品外包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相关证书。此外,公司还对该产品的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3月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017年3月,慈溪公牛公司发现被告之一的长沙市雨花区上凌电器商行(下称“上凌商行”)销售了由广东公牛公司生产的插座产品,认为相关带有“公牛”字样的产品与其公司生产的正品对比极为相似。据此,慈溪公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

对此,广东公牛公司辩称,慈溪公牛公司在该案中所诉请的产品外观设计不具有独有性、特有性,也不具备持续使用的市场价值。因此并不能因该案涉及的产品包装装潢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明显区分于同行业经营者,且经过使用与涉案商品之间产生特定联系,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作用,并一审驳回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公牛”插座外观属“特有的包装、装潢”,应予以保护

慈溪公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期间,被告广东公牛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日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前,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延续至修改并生效之后,应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具备商品应当知名、具有“显著特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几个特征。一种商品包装装潢的区别性特征是否显著,是指这种商品包装、装潢与相关通用的商品包装、装潢相比,主体部分或者总体印象是否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经查明,“公牛牌”插座包装袋于2009年6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同年7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此可认定慈溪公牛公司最早使用该产品包装。插座的包装装潢设计空间大,慈溪公牛公司采用非通用的设计元素进行设计,应认定形成“显著特征”。在该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牌”插座商品联系起来,由此可认定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予以保护。

在案证据证明,广东公牛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此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广东公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公司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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