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近似
-
法院认定“蓝星钢玉BLUE STAR”与“蓝星”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
系对蓝星公司的驰名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摹仿、抄袭;诉争商标与蓝星公司的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蓝星公司的在先商号“蓝星”的合法权益;金江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蓝星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注册的诉争商标投入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据此,蓝星公司请求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一系第384949号
发布时间:2016.11.09 -
“二郎镇原浆酒”与“郎”起争议
,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四川省古蔺郎酒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认为“二郎镇原浆酒”与“郎”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2012年10月2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二郎镇”是我国著名的白酒品牌“郎”酒的生产地,在业内具有
发布时间:2013.10.11 -
“三宝”一审梦碎“山宝”
注册申请的一件商标而诉上了法庭。 一方主要生产销售“三宝”牌破碎机系列产品,一方专业研发制造“山宝”牌各类破碎设备,两者分别使用以“三宝”与“山宝”文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标识。此次双方纷争正是缘于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而这一争论焦点的结果,将影响两者市场份额的争夺,同时也是事关明山路桥公司日后发展的关键一环。 明山路桥公司于2004年4月在第7类破碎机等商品上提出第4011973号“三宝及图
发布时间:2013.10.16 -
与“水晶”构成近似商标 “晶彩”一审被撤销
贵州长田水晶胶粘剂有限公司(下称长田公司)所持有的“晶彩及图”商标,因被认定与引证商标“水晶”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予以撤销,随后长田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撤销裁定。 争议商标为第7907774号“晶彩及图”商标,由长田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请注册,2011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
发布时间:2013.10.16 -
注册商标应具有区分度
10月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商标与第9801160号“捞王”商标(2011年8月注册)构成近似商标。 2016年11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捞神”商标权利人夏胜琪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
发布时间:2019.03.08 -
同音不同字商标近似的认定思路
”“慕梵希”字样。上海某公司认为杭州某服饰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分歧 本案中,关于被诉“慕樊希”“慕梵希”标识与涉案“MUFANXI牧梵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中文读音相同,汉字中的“希”相同,拼音字母均为大写且完全一致,组合形态基本相同,而且呼叫相同,现有证据表明
发布时间:2023.05.08 -
商品或服务类似认定的实践省思与理论探讨
商标的法律保护一般以禁止混淆为保护范围,而认定是否构成混淆通常需要重点考虑商标标志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并结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其他混淆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类似认定在商标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和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涵义:混淆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依照商标侵权一般认定思路,需要先认定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方有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综合认定容易导致混淆之可能。[1
发布时间:2023.10.24 -
“蘇生态蘇酒及图”立体商标注册受阻
,即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3038978号“蘇生态蘇酒及图”立体商标,由双沟酒业公司于2013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利口酒、烧酒等商品上。 2014年8月,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生态青酒SHENTAIQINGJIU”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包含“生态”二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6.09.13 -
遭遇在先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接连遭遇驳回
被驳 据了解,佳润集团于2014年9月提出该案诉争商标即第15449803“大泉山”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植物种子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8月作出驳回决定书,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佳润集团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今年2月,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泉山 QUANSHAN SEED”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
发布时间:2016.10.26 -
从剪刀案看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不同之处在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个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连接两个剪刀片的圆形铆钉比专利产品的大,且铆钉上面还有凸起的弧形线条。也就是说,被诉侵权产品在专利权所涉设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设计要素。 为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两者的上述差异已经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被诉讼侵权产品包括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侵犯了该专利
发布时间: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