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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袁某良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袁某良对该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袁某良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仍在上诉期内。
袁某良诉称,其以“原生泰”为网名在新浪网、网易网等网站开设博客,发布其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百度公司未经许可,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在百度网直接使用了袁某良享有著作权的15幅图片,上述图片未署名袁某良,百度公司亦未取得涉案图片合法有效的使用授权,涉嫌侵犯了袁某良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辩称:网页快照并未实质性替代来源网页,未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亦未损害权利人对该图片的合法权益;在目前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水平下,网页快照无法保证做到与原网站网页同步或短时间快速更新,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和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现有证据并未显示百度快照针对涉案第三方网页有区别于普通快照行为的差异性,亦未对网页快照进行编辑、整理、推荐等,也未从提供快照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其次,百度公司提供了删除、更新快照的投诉渠道,但袁某良未向百度公司发出过要求删除涉案快照的通知;再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方网站中涉案图片的删除时间,也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对于涉案快照更新延迟存在主观过错;最后,百度公司在该案起诉前既不明知、也不应知网页快照中有侵权内容存在,收到该案起诉后,经百度公司核实涉案快照已经不存在。综上,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未侵权。
在考虑网页快照提供者是否侵权时,与“快照”来源网页内容是否侵权无关,而是重点考虑该行为是否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损害了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提供网页“快照”的主要用途;原告是否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范围;原告是否已明确通知被告删除网页“快照”;被告是否在知道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被告是否从网页“快照”提供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等。在现行互联网环境中,网页“快照”技术有其存在的价值,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免阻碍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中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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