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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提供快照未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袁某良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袁某良对该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袁某良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仍在上诉期内。 袁某良诉称,其以“原生泰”为网名在新浪网、网易网等网站开设博客,发布其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19.10.2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 1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 不符合前述免责条件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以搜索、链接或者系统缓存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13、网页“快照”服务提供
发布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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