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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浏览器因屏蔽视频广告被判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肖晟程,徐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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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720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构成对芒果TV的不正当竞争——随意屏蔽他人广告,当心侵权!

不用会员付费就能跳过在线视频网站的广告,如今,这类被网友称为“看剧神器”的浏览器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起诉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唯思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唯思公司在其“720浏览器”中使用相关插件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快乐阳光公司对于其网站内合法经营的广告播放内容的处分权,被诉行为从长期来看,有可能令网络用户无法实现继续观看免费视频的需求,这将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将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故法院判决唯思公司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不成立,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如今在线视频行业的盈利模式主要为“免费视频+广告”和“会员付费去广告”,因此,部分浏览器推出广告屏蔽功能后,引起相关从业者的高度关注。在此类纠纷中,双方对涉案技术是否破坏了在线视频行业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争议颇大。如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此类纠纷的二审判决中,均将浏览器屏蔽在线视频广告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这对规范在线视频行业知识产权秩序、为其正版化提供司法支持以及避免无效率的技术攻防的投入等大有裨益。

屏蔽广告引发诉讼

快乐阳光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为芒果TV的运营商。唯思公司则成立于2004年9月2日,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其推出的“720浏览器”具有广告屏蔽功能,用户在使用该浏览器时可对在线视频的片头广告等进行屏蔽。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720浏览器”的广告屏蔽功能破坏了芒果TV的经营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唯思公司立即停止利用“720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快乐阳光公司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功能按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10万元。一审庭审中,快乐阳光公司当庭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唯思公司浏览器中屏蔽视频广告的插件并非专门针对快乐阳光公司的视频广告业务而开发,对快乐阳光公司不具有特定的恶意,没有违反行业公约中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唯思公司的行为既未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未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此外,即使唯思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快乐阳光公司的网站运行有所妨碍,但唯思公司并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因此,对于快乐阳光公司的“免费视频+广告”商业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唯思公司的行为使该商业模式受到破坏就具有不正当性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黄埔法院驳回了快乐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快乐阳光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快乐阳光公司上诉称,快乐阳光公司通过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影视内容,用户以观看网站广告或者购买会员免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720浏览器”屏蔽快乐阳光公司网站相关广告,破坏了快乐阳光公司视频网站现有的正当商业模式,使网络用户利益和市场秩序都受到威胁,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唯思公司利用插件拦截快乐阳光公司视频网站在免费视频前播放的广告,并将“广告屏蔽功能”作为主要宣传手段用以吸引用户,扩大用户群体、增加群体粘度,赢取更多的商机,是在快乐阳光公司正当利益受损基础上的获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实际为非法“搭便车”而非“技术中立”。据此,快乐阳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唯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10万元。

对此,唯思公司不予认可,并辩称,屏蔽广告的插件最早是谷歌公司研发和发布的,任何用户均可以下载使用该插件并达到拦截广告的效果,唯思公司设计涉案浏览器的目的是拦截不良信息、屏蔽恶意广告、净化网络空间,浏览器广告屏蔽功能不具有任何破坏商业模式的针对性,而非快乐阳光公司所说的“唯一用途就是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唯思公司的“720浏览器”符合技术中立原则。此外,唯思公司在得知该浏览器涉及诉讼后,已去除了相关插件,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改判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快乐阳光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对快乐阳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互联网广告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的行业公约、互联网的行业惯例以及分析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干扰和影响了快乐阳光公司对于其网站内合法经营的广告播放内容的处分权,属于对他人处分权的侵犯,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唯思公司在其“720浏览器”中使用相关插件,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的视频广告,其行为的实质是唯思公司将Adblock Plus插件内置于“720浏览器”并根据唯思公司的意思选择、编辑过滤规则后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含功能按钮)的经营浏览器行为,而非单纯向用户提供AdblockPlus插件技术、由用户按其需求安装于浏览器并自行选择、编辑过滤规则的行为,其实际使用的目的亦并非单纯为消费者谋福利,实质是为了增加浏览器自身的用户资源和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故唯思公司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

最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快乐阳光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决唯思公司向快乐阳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万元,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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