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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直采用初步审查制,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中引入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经过检索后对专利权的稳定性作出的进一步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初步审查制的不足。随着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也在逐步攀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数量也逐步增多,这给专利检索工作带来了不小挑战。因此,如何准确、快速地检索到相关对比文献,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检索命中率,客观地反映现有设计状况,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产品用途的重要作用
在初步审查中,分类员依据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产品用途的描述来定义合适的分类号,划分产品领域。因此,专利申请中产品的用途决定了产品的种类,而产品种类又将成为判断是否为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对比的前提条件,如二者不属于同种类产品,则一般不能进行近似性对比。由此可见,产品用途对产品领域的影响在后续确权及侵权判定中均产生了重要作用。
在评价报告的检索中,简要说明同样是重要的检索依据,它记载的产品用途限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现有设计范围和对比设计的产品种类,也影响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若产品用途描述不清楚,而该产品领域又较为生僻,则审查员将花费大量时间挖掘和猜测产品用途,索引隐藏信息,大范围地开展检索工作。若此时将检索领域定义错误,审查员很可能难以检索到对应的对比设计,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检索案例说明明确撰写产品用途的重要性。
案例1:零件产品的检索
涉案专利名称为“椅子扶手”,分类号为0606,类别是“家具零部件”。对比文件的名称为“椅子”,分类号是0601,类别为座椅。涉案专利的产品用途描述为“用于椅子扶手”,对比文件产品用途为“用于坐或靠”,仅阐述了该产品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常识性用途,并不能推断出扶手所应用具体椅子的类型。若对座椅进一步分类,可分为家具、办公、户外等多种座椅产品项,上述产品项因使用环境不同,其设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给拟定关键词制造诸多困难。因此,明确具体产品项的产品用途对评价报告的检索效率与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例如,如果将本产品用途修改为“用于游戏中电竞座椅的扶手”,则会大大缩小检索范围,对于准确地锁定分类号和关键词、提高检索的目的性和查准率有很大帮助。
案例2:特定领域产品的检索
涉案专利产品名称为“笔套(硅胶)”,分类号为0301,用途为“套在笔上起到美观作用”,分类在“专门为内容物设计的箱包和类似物品”处。该简要说明很容易使人以为该产品为文具或包装类产品,但审查员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内容的认知以及通过互联网信息的查阅可初步判断该产品并非常规笔套,而是用于电容笔、智能笔等笔型的特定功能的产品。因此,审查员将待检分类号从0301扩展到1906书写工具和1499电子配套边缘检索领域,最终的检索结果是与涉案专利大致类似、用于电子装置和电容笔领域的若干对比设计。可见,准确地书写产品用途可以快速地定义特定检索领域,精准地掌控现有设计的状况,使申请人全面了解该产品在本领域内的设计水平。
产品用途的撰写规范
由于产品用途对评价报告检索有着重要影响,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对产品用途的限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产品用途撰写得是否规范、准确,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以下是笔者对于产品用途规范化撰写的几点建议。
1.一般产品用途撰写的“三一”原则:唯一、统一、专一原则。
首先是唯一原则,一项外观设计应当仅对应唯一确定领域的产品,不能同时对应多领域的产品用途并请求保护。例如,一种型材,用途描述为用于灯杆、护栏和家具,由于上述产品处于不同产品大类,因此应当选择该产品唯一的应用领域。
其次是统一原则,产品用途的描述应当与视图中表达的产品一致。例如产品名称为“工艺盘”,用途描述为“包装”,与“工艺品”分属不同类别,因此其用途描述与产品名称及视图内容不符。
最后是专一原则,对用途的描述尽量贴近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每一件产品都有其对应的使用场所、使用方法,过于上位的描述会导致产品用途不清楚。例如产品名称为“首饰”,用途描述为“用于装饰”,由于首饰分为项链、戒指、手镯等众多品类,因此产品名称过于上位会导致用途不明确。
2.对于特殊产品用途的描述应当遵循如下规范。
在多功能产品方面,一个产品具备多种功能,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产品的多种用途。例如“带计时功能的音箱”应当同时给出计时、音乐播放的分类号。
在成套产品方面,同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多种独立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对单个套件用途进行描述。如产品名称为“茶具套件”,简要说明中可以描述为“用于饮茶”,但也应附带写明“套件1为茶壶、套件2为公道杯、套件3为茶杯”。
在专属类别零部件方面: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是工业领域中一类较为特殊的产品,时而在产品领域扮演某类产品附属品的角色,如椅子和椅子扶手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在撰写中应当更加全面地描述其具体应用于何种产品。例如产品名称为“挡风板”,用途为“用于挡风板”,并未指明是空调或是汽车的挡风板,难以确定“挡风板”所属领域,若修改为具体产品项的挡风板则更加准确。因此,这种详细、全面的撰写方式对于后续权利范围的判断大有帮助。
综上所述,产品用途直接决定了外观设计的类别属性,影响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无论在专利审查还是后续程序中,用途都是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基础,产品用途决定了专利权利的稳定,产品用途在简要说明中的规范化撰写则是专利权完整稳定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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