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迪士尼对其作品版权保护的严防死守,在业内颇为著名,但日前,一位来自日本的画手在社交平台推特上发出疑问,称其于2014年创作并发布在动漫网站上的迪士尼同人作品,未经告知已被迪士尼开发成衍生品,并在上海迪士尼进行了公开销售。对此,有业界人士透露,同人作品属于二次创作,迪士尼允许二次创作行为的前提是,默认同人作品版权归属于迪士尼。
对于上述“默认条款”,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上的介绍是:“如果我们授权您创作、公布、上传、分发、公开展示或公开表演使用我方版权内容二次生成的作品,则我们向您授予一项非排他性许可,以使用创作所需的我方版权内容来创作衍生作品。但授予该项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您将您创作作品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我们。如该等权利未转让给我们,则您使用我们的版权内容创作衍生作品的许可应属无效。”
迪士尼的这一条款引发广泛争议,不少人觉得这种“拿来主义”无法可依,站不住脚。有法学专家表示,在不侵犯原作品版权的情况下,同人作品只要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则同人作品版权应当归二次创作者所有。目前,迪士尼也并未起诉二次创作者未经许可使用其版权内容进行创作。
同人作者创作行为的合理性、迪士尼“默认条款”的有效性,还须依法依据来判断定夺,但迪士尼在内容版权方面的种种“铁腕政策”仍需斟酌。迪士尼这种严密的把控做法,虽然为其庞大的无形资产筑起了防护高墙,却也阻碍了“墙里”的经典形象走出去、“墙外”的新鲜创意融进来,毕竟,文化之花在创新融合中方能更美绽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