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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早些时候到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参加了交大知识产权大讲坛一次主题讲座,主讲人为2006年主审精雕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的丁法官,该案被最高法评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会上丁法官提出了一个观点:技术的归技术,市场的归市场,法律的归法律。
讲座中提到了一个案例,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1】。
该案的被告索尼公司在自家生产销售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及配套的锂电池使用了InfoLITHIUM技术,导致原告德先公司的电池无法用于索尼的前述数码产品,德先公司投入大量经费也未能破解,德先公司认为索尼公司损害其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索尼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赔偿德先公司的损失。
法院驳回了德先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索尼公司并未违反当时生效的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的规定,原因为索尼的InfoLITHIUM技术是建立在机器和电池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实现精确显示电量的目的,没有证据显示索尼在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设置了另外的智能识别码,用以排除非索尼电池的使用。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捆绑缺乏事实依据,但如果假定捆绑销售成立,认定捆绑电池销售不合法,那么捆绑更加不容易替换的镜头,闪光灯,甚至显示屏呢?每个企业有各自的商业定价策略,比如整机低利润甚至零利润销售,通过销售配件获利,过多干涉可能妨碍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从2017年版开始,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无禁止搭售的规定了。搭售的问题由反垄断法【2】进行规制,具体规定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搭售商品,由此大大提高了认定搭售商品违法的门槛,即需要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法律对于搭售的监管退后了一步,在自由竞争与法律监管之间取得了更好的平衡。
讲座中重点提到的案例正是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3】【4】。
该案的原告精雕公司开发了一套雕刻系统,包括JDPaint软件,精雕数控系统和机械本体三个部分,前两者运行在不同的计算机上,之间通过公司自定义且加密的ENG格式的数据文件交换数据。被告奈凯公司通过破解该ENG数据文件,使奈凯公司的数控系统能够读取该数据文件。精雕公司以奈凯公司破坏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JDPaint软件的输出文件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从而驳回了精雕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软件,包括组成部分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定义,输出的数据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因此奈凯公司的破解行为并非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讲座中丁法官提出了一个问题,精雕公司的案例中,假定精雕公司对于输出文件进行加密的行为是正当的,那么奈凯的破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丁法官倾向于认为奈凯的破解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如果认定精雕的行为正当,那么奈凯为了对抗竞争而改进自己的软件,双方的竞争将导致软件的不断更新和升级,提供给消费者的技术也将日臻完善,最终有利于消费者。如果精雕无法对抗奈凯的竞争,放弃软件的发展,集中于其他产品的研发,则是一种市场选择。
笔者认为奈凯公司的破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值得商榷。
首先,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是其花费资源自主研发的,并不公开单独销售,是作为全套雕刻系统的一部分进行销售,JDPaint的输出文件实际上是该系统运行中生成的中间文件,并非是最终输出文件。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在市场中形成一定的口碑后,奈凯公司将JDPaint的输出文件破解,使用户能够在使用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的同时,使用奈凯公司的数控系统代替精雕公司的数控系统,这种行为难免有搭顺风车之嫌。如果精雕公司单独发售JDPaint软件,且未在销售时附加条件,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其次,假设精雕公司和奈凯公司就破解与反破解持续投入大量资源开展技术竞争,导致软件不断更新和升级,但这些升级的部分与加密和破解相关,并非针对软件的功能、性能、易用性等用户关注的核心要素,并不能为用户带来直接益处,甚至可能不利于用户的使用,比如由于更复杂加解密需要的密集计算所带来的时延增加。
最后,如果因奈凯公司的这种竞争导致精雕公司的雕刻系统的销售明显下降,最终精雕公司放弃JDPaint软件的研发,那么对于用户来说也很可能是一种损失,因为奈凯公司截止当时尚未推出具有同等市场竞争力的同款软件。
整体上笔者非常赞同丁法官提出的技术的归技术,市场的归市场,法律的归法律,不同的领域各司其职,不要轻易越界。之前的市场竞争中,这些不同领域时常混杂在一起,有必要强调进行厘清。同时,对于市场竞争中,企业的投入,特别是技术研发的投入后取得的成果,包括除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布图设计之外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有时法律的介入还是需要的,仅靠企业间自由的技术竞争有时可能不能带来预期的良好效果。
如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5】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由于该类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行为,需要援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了。
参考资料:
【1】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反垄断法》第十七条,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3】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13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5】《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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