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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通常,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涉商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方式较之普通案件更为复杂。具体来说,当区别特征全部是非技术内容且该非技术内容对方案整体不会产生任何技术上的影响时,可以判断出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非技术问题,从而得出该方案整体上不会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在很多较为复杂的涉商申请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有时并没有公开涉商申请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此时,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既包括有技术特征又包括非技术内容,如何进行审查以便得出正确的审查结论至关重要。下面,笔者结合一件涉商申请案例,围绕此类案件的创造性评判方式进行阐述,以期为业界提供参考。
案情介绍
该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大数据分析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发明目的是解决共享单车使用率下降且难以维护的问题。该案实审审查员检索到两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路况触发共享交通工具计费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以下两方面。
(1)根据共享单车所在区域的偏远程度以及用户的历史骑行次数来确定共享单车当前的定价权重,具体为:a.导航设备,设置在所述共享单车上,用于接收所述共享单车的导航定位数据以及与导航定位数据对应的所在区域编号;区域分析设备,与所述导航设备连接,用于基于所在区域编号以及区域编号数据库确定与所述区域编号对应的所在区域的偏远程度;静态存储设备,与区域分析设备连接,用于预先存储区域编号数据库,其中,所述区域编号数据库以区域编号为索引,分别保存了与每一个区域编号对应的区域的偏远程度;b.信息接收设备接收当前用户信息,以及与当前用户信息对应的历史骑行次数,所述历史骑行次数是从用户数据库中进行搜索而获得;c.定价权重设置设备分别与所述信息接收设备和所述区域分析设备连接,用于基于所述信息接收设备的输出和所述区域分析设备的输出,确定所述共享单车的当前定价权重,包括:接收与当前用户信息对应的历史骑行次数以及与所述区域编号对应的所在区域的偏远程度,与当前用户信息对应的历史骑行次数越多,当前定价权重越大,所述区域编号对应的所在区域的偏远程度越偏僻,当前定价权重越小。
(2)考虑用户的信用等级,具体为:信息接收设备用于接收与当前用户信息对应的信用等级以作为当前信用等级;信用判定设备,与所述信息接收设备连接,用于接收当前信用等级,并在所述当前信用等级大于等于预设等级上限阈值时,发出信用优秀信号,在所述当前信用等级小于等于预设等级下限阈值时,发出信用恶劣信号;锁控设备还与所述信用判定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信用恶劣信号时,拒绝开启所述电子锁;所述定价权重设置设备还与所述信用判定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信用优秀信号时,提供所述共享单车的当前奖励金额;所述静态存储设备还用于存储所述预设等级上限阈值和所述预设等级下限阈值,所述预设等级上限阈值大于所述预设等级下限阈值。
案例浅析
该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可归纳为两组,一组与定价密切相关,一组与用户信用等级密切相关。这两组区别特征都属于既包括技术内容又包括非技术内容的特征,对于这种技术内容和非技术内容交织在一起的区别特征,若它们之间的关联性较强,则不建议将两者割裂开单独进行评述,而是应该从整体上考虑两者对权利要求的方案产生的作用或影响,进而判断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
就该案而言,区别特征(1)中的特征都是与定价密切相关的内容,为了确定偏远程度采用了导航设备、区域分析设备和静态存储设备,为了获取用户数据库中的历史骑行次数采用了信息接收设备,但是,上述设备在解决地理位置信息获取及数据存储和交互等问题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利用上述设备获得的偏远程度、历史骑行次数将定价规则设置为“当前用户信息对应的历史骑行次数越多,当前定价权重越大,所述区域编号对应的所在区域的偏远程度越偏僻,当前定价权重越小”仅涉及人为制定的定价规则,未对方案产生任何技术上的影响。
区别特征(2)中的特征都是与用户信用等级密切相关的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互联网-智能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其中服务器为每一位用户建立信用档案,依据使用情况和信息反馈情况,给予信用积分奖励,根据不同的信用积分建立不同的信用等级,赋予用户不同的使用和预约权限。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区别对待具有不同信用等级的用户从而促使用户养成良好骑行习惯的启示。在这样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时,能够想到也将用户的信用等级考虑在内。而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予什么样的惩罚或奖励,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规则需求所制定的,其涉及人为制定的奖罚规则,对现有技术并没有做出技术上的贡献;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等级阈值并以此来为用户确定出不同的信用等级,这是惯用手段,并且使锁控设备配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进行工作,这也是能够根据相应的惩罚或奖励规则所容易想到的。
虽然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中既包括了技术特征,又包括了非技术内容,但是由于权利要求的方案为了解决共享单车使用率下降且难以维护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核心上是对共享单车的定价规则和奖惩规则的制定,这种规则的制定本质上是非技术性的,并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至于方案中所记载的采用了导航设备、区域分析设备、静态存储设备以及信息接收设备等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设备已有的数据处理和数据交互性能,为实现该定价规则和奖惩规则而很容易想到的方式。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对于涉商申请,当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又包括非技术内容时,需要首先考虑该技术内容与非技术内容的关联性,若两者密切相关,则不应将它们割裂开进行单独判定,这样容易脱离对方案整体的理解和把握。建议遵循整体判断原则,从整体上考虑技术特征和非技术内容的关联性,客观判断非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产生的作用或影响,进而判断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以得到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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