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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申请将红罐注册立体商标遭驳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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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申请将红罐注册立体商标遭驳——预防上火的“加多宝”有点“上火”

“怕上火,喝加多宝。”正值凉茶销售旺季,预防上火的“加多宝”,近日却有些“上火”——王老吉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欲将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的包装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却因缺乏显著特征而遭遇驳回。

历时5年多,经过商标驳回、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重审与又一轮行政诉讼后,该案日前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王老吉公司最终未能获得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其不得不面临因为自身过失导致第12242987号“加多寳及图”(立体商标)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能获准注册的结果。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引激辩

记者了解到,王老吉公司于1991年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鸿道同时系加多宝集团董事长。2013年3月11日,王老吉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啤酒、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等第32类商品上。

2014年3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而且使用在凉茶以外的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王老吉公司不服,于同年4月17日向原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2015年1月21日,原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为啤酒、无酒精饮料等指定使用商品的普通包装,虽然诉争商标有显著识别部分“加多寳”,但作为立体商标,其整体不具有显著特征,而且王老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据此,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王老吉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阶段,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或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立体的红罐容器,属于三维标志,容器正面有“加多寳”文字,且上述文字所占比重较大。诉争商标中罐装容器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常用的普通容器包装,因此诉争商标中罐装的三维标志本身并不具有显著特征。但是,诉争商标作为三维标志以及文字组合商标,应当对商标整体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即“加多寳及图”的加入能否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原商评委在认定诉争商标的组成部分之一“加多寳及图”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前提下,却得出结论认为诉争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自相矛盾。据此,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责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原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老吉公司提交的商标图样中仅仅包含了两幅图片,未提交三面视图,依据现有商标图样,无法确定该标志的三维形状,原商评委将诉争商标作为三维标志商标加以审查的事实基础错误,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的法律适用和相关认定亦不能成立。原商评委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以王老吉公司提交的商标图样为基础,对其以两幅图片组合形式出现的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能否给予补正机会有定论

原商评委根据法院判决重新进行审查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而王老吉公司提交的商标图样中仅仅包含了两幅图片,未提交三面视图,依据现有商标图样无法确定该标志的三维形状,王老吉公司的复审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诉争商标的三维形状难以确认,程序上已违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缺乏判定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实体法条的事实基础。据此,原商评委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驳回王老吉公司复审申请的通知。

王老吉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番行政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商评委作出相关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是否应当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三维标志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诉争商标图样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系因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三维标志申请要求所导致,王老吉公司并无过错。原商评委在对诉争商标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重新进行审查时,应当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的三面视图机会,而不应以现有图样难以确认三维形状为由,直接驳回王老吉公司的复审申请。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并责令原商评委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中央机关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吉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提交的商标图样仅包含两幅图片,未提交三面视图,无法确定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的三维形状。原商评委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未援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但法院此前作出的二审判决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的理由作出了指引,原商评委根据该判决的指引,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

关于原商评委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应当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法院认为,通常而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申请注册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依据。若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商标图样,则将实质性地修改商标档案中记载的诉争商标标志,相当于引入新的商标标志,从而改变行政行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要求原商评委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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