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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终审被判侵权,部分被告表示将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19-08-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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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知名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的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描述了主人公胡八一带领考古队在精绝古城遗址探险寻宝的故事,但其被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后,故事背景却被设定为了外星文明,男女主人公均为具有超能力的外星人后裔,这引发了广大“灯丝”的不满,从而引起一起广受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张牧野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犯了张牧野对该小说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张牧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之所以有很多改变原作品本义的现象,原因之一是大家对改编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改编过程中,各方应尊重文学作品、尊重观众、尊重行业本身,这样的作品才能经受住市场的检验。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健是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和陆川在该案中的诉讼代理人,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有被告表示,将针对该案判决申请再审,其他问题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电影改编引纠纷

张牧野创作的《鬼吹灯》系列文学作品以盗墓为题材,讲述了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该作品吸引了数千万读者。

基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好评和庞大的读者基础,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将涉案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上映。

张牧野认为,涉案电影没有给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涉案电影内容对涉案小说歪曲、篡改严重,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且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涉案小说差别巨大,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此,张牧野将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作品作者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张牧野关于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犯的主张不成立,而仅支持了关于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小说不应被擅改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牧野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电影侵犯了署名权是正确的,但认定其改编、摄制行为未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错误的。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其法益高于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改编权,故不应以获得改编权授权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限制。改编权的行使不应歪曲、篡改原作品,应当尊重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分割的、不可歪曲的精神纽带,这与原作者的声誉是否因改动而受损无关。”张牧野代理律师、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在上诉状中表示。

被上诉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环球公司辩称,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的改编是专业、善意且符合影视行业的专业特点以及内容审查需求的,是本案相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改编权的行为;在电影摄制方受让获得合法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的情况下,原作品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有边界,应当以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原作品作者声誉为侵权构成要件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故应当认为对该权利的侵犯不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应符合必要限度,如果改动的结果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改动就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在该案中,涉案电影将原作品的主要人物设定为了具有外星人超能力的后裔,故事内容被改为了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法院认为,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改编作品需谨慎

该案判决后,引发了业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讨论。在实践中,因改编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并不少见。对于该案判决结果,张牧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之所以有很多改变原作品本义的现象,原因之一是大家对改编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小说转化为剧本,再制作成影视剧,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这其中不乏失败的例子,但也有很多成功甚至超过原著的作品。因为我个人也在写剧本,所以非常理解影视创作的难度。制定规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在于创作者的自我要求。改编毕竟与原创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在改编过程中,各方应尊重文学作品、尊重观众、尊重行业本身,这样的作品才能经受住市场的检验。”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筠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和侵权判定要件,特别是对于改编行为前提下如何评判歪曲、篡改,以及作者声誉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区别等法律疑难问题,都做了非常精彩的论述,堪称教科书式的司法判决,有利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也对整个影视行业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实践中,应如何判定改编作品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王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以名誉是否受损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必要条件,这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同于伯尔尼公约的地方,同时也是保护力度强于伯尔尼公约之处,司法实践中不应把对原创作者的保护强度降低下来。二审判决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仍然认为涉案电影的改动部分严重悖离原著,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同时,二审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歪曲、篡改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对电影改编的必要改动限度做出正确分析,对整个产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应如何避免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纠纷,王韵建议:“正确理解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尊重作者、尊重作品,保持积极良好的沟通,取得原创者的支持和认可,这才是避免纠纷,实现作者、制片方和观众的共赢,进而真正繁荣文化市场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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