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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富侨公司)与被告北京春风足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下称春风足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春风足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富侨足道"字样进行宣传,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判决春风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富侨公司诉称,其系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春风足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中大量使用与富侨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公司提供,并由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侵犯了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故要求春风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春风足乐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获得了案外人的授权,系合法使用;市场上存在多个富侨商标,春风足乐公司的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富侨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富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春风足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富侨足道"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富侨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涉案商标和侵权标识均使用在同种服务中,即足疗保健服务中。在判断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是否会造成混淆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相关公众通常是对涉案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进行识别,且生活场景中的识别一般是在涉案商标与侵权标识隔离开来的情况下进行,由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在侵权标识使用了最具显著性的"富侨"二字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一方面通过司法判决引导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应仔细审查授权主体的权利来源,防止因第三人无权授权导致存在侵权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特定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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