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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瑞海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涉及的“葫芦娃一家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瑞海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12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知名角色名称权、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葫芦娃”作为《葫芦兄弟》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动画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诉争商标“葫芦娃一家人”与“葫芦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的受众群体与“葫芦娃”的受众群体有所区别,二者并存不易使一般公众将服务的提供者与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相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产法院称:诉争商标“葫芦娃一家人”与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角色名称“葫芦娃”在文字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方面高度近似,且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将“葫芦娃”与“一家人”分开使用或单独使用“葫芦娃”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且,诉争商标所涉餐饮服务为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知名作品角色名称“葫芦娃”的衍生商品及服务所涉范围,诉争商标会损害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的合法的在先权利。此外,除诉争商标外,瑞海公司还分别在第9类、16类、18类、25类、41类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葫芦娃”、“葫芦兄弟”等多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据此,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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