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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葫芦娃”作为《葫芦兄弟》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动画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诉争商标“葫芦娃一家人”与“葫芦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的受众群体与“葫芦娃”的受众群体有所区别,二者并存不易使一般公众将服务的提供者与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相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海美术电影节制片厂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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