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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屡有斩获的美克家居,为何会折在这家企业手上?

发布时间:2019-08-05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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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了国内家居行业上市企业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克公司)与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温州大千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其实,美克公司近年来不仅与大千公司发生了纠纷,还频频以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家居行业的相关企业提起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诉讼,并且在上海、江苏等地法院获得多起胜诉判决。

 

2017年1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美克公司诉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某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4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美克公司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美克公司近百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4案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述两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4案的一审判决。

 

2018年8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克公司起诉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美克公司“美克”、“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美克马丁”字号,赔偿美克公司300余万元。

 

2018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美克公司诉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在(2017)苏01民初1667号案中,南京中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告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某家居销售中心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美克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美克公司160余万元。

 

只不过相比于上述三起案例,美克公司对大千公司采取的是“组合拳”式的全面围剿策略。小编在检索相关案例的时候注意到,除此前媒体报道的美克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大千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侵权之诉外,美克公司还先后曾于2018年1月15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投诉大千公司上海的加盟商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下称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专利侵权;2018年2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过3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3案被告均为斯林克家具经营部和温州大千公司。

 

其中在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投诉中,美克公司称斯林克家具经营部店内展示并销售的一款餐椅产品,侵犯了美克公司的201430399123.8号名为“镂花背扶手餐椅(MK82-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斯林克家具经营部立刻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相关的宣传信息。针对该投诉行为,上海知识产权局2018年5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美克公司提供的证据“没已足够的证据链表明涉案产品被销售或许诺销售,即无法证明被请求人存在销售与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据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美克公司的全部请求。美克公司则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美克公司在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大千公司和斯林克家具经营部提起的3起侵权诉讼中称,其拥有201430538935.6号名称为“沙发椅(UPH-布艺)”、201430399535.1号名称为“镂花背无扶手餐椅(MK82-1)”、201430544209.5号名称为“扶手椅(CON)”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大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三件涉案专利相同或非常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这3起案件中,美克公司共计请求330万余元的赔偿及合理支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3起案件后,在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时,却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克公司对这3起案件的撤诉申请。2018年10月1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沪73民初183号、184号、1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美克公司撤诉。

综合上述双方涉及专利的纠纷,首先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投诉中,美克公司提供的公证材料,涉案餐椅产品的照片并不完整,致使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无法通过实物或完整的六面视图照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作为投诉的发起方,在如此重要证据上的处理方式,似乎并不专业。而在民事侵权之诉中,则是选择撤诉处理。其实在民事诉讼中,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美克公司在同时几地维权且形势一片大好的局面下,却单单在针对大千公司的3起诉讼中撤诉,似乎不符合常理,也不匹配该公司不断胜诉的专业形象。

背后原因究竟为何?小编为此查询了大量资料。首先进入视野的是美克公司在(2018)沪73民初183号案中,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一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份报告的初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而在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中,报告称“本专利的申请人和申请日均与对比设计1(201430540308.6号名称为“沙发椅(UPH-1布艺)”的外观设计)相同,二者为同一申请人同一日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该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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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和下图分别为201430540308.6号和201430538935.6号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换而言之,美克公司在201430538935.6号名称为“沙发椅(UPH-布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同一天还提交了另外一件专利申请,由于该专利与201430538935.6号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201430538935.6号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美克公司在知晓该结果后,还是以201430538935.6号专利作为权利基础提起了诉讼,并且将该份报告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对于美克公司的这个操作,小编实在看不懂。

不过该案另外一份证据显示,美克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放弃201430540308.6号专利权声明。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于2017年4月20日发文同意美克公司放弃该专利权。这或许能够解释美克公司于2018年2月以201430538935.6号专利作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的原因吧。但是201430399535.1号和201430544209.5号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虽是放弃了相关权利,201430538935.6号专利毕竟被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美克公司在意识到问题后撤回诉讼,是符合常理的。但是201430399535.1号和201430544209.5号明确被认定为不存在缺陷,美克公司为何要撤回与这两件专利相关的诉讼?小编进一步检索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1月16日作出了3份无效宣告决定,被申请的3件专利即为上述美克公司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大千公司,3份决定的结果均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来大千公司并未在与美克公司的系列纠纷中一味的被动挨打,而是采取了从根源入手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

反观该事件时间轴,美克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0日,上述3份无效申请的口审日期是2018年10月16日,无效决定作出的日期是今年1月。结合上文所述背景及无效结论,美克公司申请撤诉前,或许已经预判到3件涉案专利将极大可能被宣告无效。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美克公司通过主动撤诉以明哲保身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也频频出现,尤其在专利侵权领域,由于主动提起专利侵权而导致自身专利权被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小编在文章最后建议权利人在提起相关诉讼前有必要对自身专利权进行全面评估,这样既可提高自身的维权效率,也能减少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的诉累,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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