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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北京完美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完美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下称文广公司)、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歌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city都市剧场”频道播放电视剧《麻辣变形计》侵犯了完美公司的广播权,判决文广公司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完美公司诉称,其享有涉案电视剧《麻辣变形计》的全部著作权。文广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 “city 都市剧场”频道中播放涉案电视剧,侵犯了完美公司的广播权;歌华公司作为歌华有线电视的运营主体,与文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文广公司辩称,其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广播行为,且其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故不构成侵权。歌华公司则辩称,其系提供有线电视网络服务的网络接入商,不提供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频道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广播行为。该案中,涉案频道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按照预先设定的节目表向电视用户单向传播节目的行为,公众无法依据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电视剧,文广公司亦认可该频道内容公众无法点播,故涉案播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范畴。同时,涉案频道的播出方式系文广公司将频道信号发射到卫星上,歌华公司通过卫星接收信号,再通过有线方式进行传输到用户电视前端,可见上述传播涉案电视剧的方式属于广播行为,落入到广播权的控制范畴。该案中,无证据证明文广公司获得涉案电视剧的广播权,故文广公司的行为未获合法授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未支持完美公司的其他请求。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即涉案行为是受广播权的控制还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涉案频道的播放行为显然无该特点;而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涉案频道的播出方式系文广公司将频道信号发射到卫星上,歌华公司通过卫星接收信号,再通过有线方式进行传输到用户电视前端,故应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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