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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如今,音乐产业不景气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公开数据显示,在过去5年中,唱片销售遭遇滑铁卢,而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方面的收入却逐年增长,成为艺人和录音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录音制作者广播权被列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近日举行的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外的产业界代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在过去的5年中,全球唱片销售经历了大幅度下滑
发布时间:2014.12.15 -
国内音乐界呼吁确立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近日,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办的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的国内音乐界人士认为,广播方面的收入是录音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在中国也应如此。会上,来自英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音乐界人士还就本国本地区这一权利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 据介绍,当前我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14.12.04 -
拉美国家向WIPO提出广播权例外新提案
列出许多例外条款:个人使用;时事报道时对简短摘录的使用;仅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允许具有视力或听力障碍、学习障碍或其他特殊需求的人的使用;图书馆、档案馆或教育机构的使用,目的是使公众出于保存、教育和/或研究目的,获取受广播机构专有权保护的广播。 提案也补充,此类限制和例外不得与节目信号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无故损害广播机构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的合法权益。 第35届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
发布时间:2017.11.22 -
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内容提要】在关于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现存观点中,“修正的信号说”名为保护信号,实际上仍将节目作为权利保护的客体。“节目说”无法区分广播组织权与著作权和录制者权的保护范围,会严重侵蚀公共领域,并造成广播组织与节目制作者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冲突。经限缩解释的“节目说”所获得的权利保护与“信号说”并无区别,但会使广播组织在非节目制作者的情形下无法获得邻接权保护。“节目群说”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赋权逻辑和商业实际
发布时间:2024.07.09 -
王迁等: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的现场演出进行录制,无须另行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对广播组织播出作品现场演出版本的行为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会导致表演者地位高于作者,但此种对原则的突破有关于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作为支持。 【关键词】 广播权;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临时录制 一、引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第48条规定了相应的例外,将视听作品、录像制品排除在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客体之外。这两条基本继
发布时间:2023.05.24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修改问题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次审议稿》)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规定如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该条存在比较大
发布时间:2020.10.15 -
“广播电视回放”的版权问题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第1款第3项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广播行为?提供“广播电视回放”,需要得到哪些版权主体的许可?需不需要得到节目内容版权方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做出许可?这些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在实务界亦未达成共识,司法判例中的认定更是大相径庭。能否回答好“广播电视回放”提出的这些新问题,能否准确地给它做出定性,将决定“广播电视回放”能否合法化地存在。本文尝试超越纯粹的法理之争,转而从我国广电行业的实践出发,为
发布时间:2020.08.24 -
略谈著作权法修改中广播权的修改
一、此次广播权修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广播权的修订,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著作权人控制网络实时播出或定时播出其作品的行为的问题,赋予著作权人控制这种传播行为的权利。如原来网络直播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形,有观点认为既无法归属于广播权,也无法归属于表演权,司法实践中有时只能适用权利兜底条款。二是要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被网络盗播的问题,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因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11.27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的涵义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广播”一词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不同法律条文中不时出现,如,“广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等,其含义是否相同?不同条文中出现的转播、直播、播放以及重播等,与广播存在怎样的关系?著作权人享有的转播权与广播权是同一个权利,还是独立的两个权利?“三网融合”是否将导致广播组织的初始传播行为与网络平台的同步转播行为合二为一,以至于网络平台转播广播的作品不需要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发布时间:2023.05.31 -
“何妨一统二权”,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实分野与未来走向
作者:郑直 央视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 现有规定权利概念不周延 出现适用困境 首先是二权之分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存在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个概念,我们需要理解这两种权利的内涵、二者之间的分界线以及法律设定这两种权利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权利的设计存在缺陷,但是这种缺陷并非是自然形成的,也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 目前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成为著作权法十七项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两项权利
发布时间: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