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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良平,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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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独具特点,我国创新设计主体想要进入韩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还需了解韩国外观设计的特色制度,确保专利权利的稳定性。本文通过介绍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为我国创新主体在韩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及后续确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建议,以期为业内提供参考。

合案申请制度介绍

1.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韩国按照申请类型采用实质审查和无审查两种模式,二者专利权效力相同。

复数外观设计仅限于无审查模式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要是指允许申请人对大分类相同物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如图1所示,申请人将服装大类的多项产品设计以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提交。

复数外观设计制度主要针对申请人创作的批量的主体相同、外观相近的外观设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流行因素强、使用寿命短且授权率较高的产品,开启快速授权通道,从而更加便利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此外,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与普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相同,无附加费用。这极大地节省了申请人的经济成本。

韩国于2014年7月1日加入海牙协议后,将复数外观设计的项数由20项增加到100项,上述改变进一步为申请人申请复数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便利。

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各外观设计可以独立主张权利,也可以被单独提出异议。

2.成套产品

韩国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借鉴了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制度,与我国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有实质区别。

韩国的成套产品制度规定,同时出售、使用且有全体统一性的两个以上的一套产品,允许以一件专利提出申请。成套产品必须为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产品,并要求具有成套产品的统一性。

此外,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所规定的成套产品,其明确要求为限定的86类产品。规定之外的产品即使满足成套出售或使用的条件,也不能作为成套产品登记授权。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效力为一项权利,不能被认定为部分侵权。韩国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属于“一设计一申请”,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不能单独主张权利,也不能被部分无效。

符合成套申请的物品一旦提交申请,不允许提交分案申请。对于保护客体为产品的一部分的部分保护不允许申请成套产品的专利保护。

3.关联外观设计申请

韩国于2014年7月1日加入海牙协议后,引入了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

韩国的关联外观设计与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相对应,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韩国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涉及的是分别提交的申请间的关系,主要指与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作为该主外观设计申请的关联申请。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要求与主外观设计同日提交,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主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之前提交申请。

关联设计中,主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互有重叠的各自独立状态,主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均为独立的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每个外观设计均可以被单独宣告无效,但不能以某个被指定的关联外观设计与主外观设计不相近似为由,宣告该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主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其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及同时被同一人独占实施,即使主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其所有的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仍必须同时转让、同时被同一人独占实施。

中韩制度存在差异

我国与韩国的合案申请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该规定,我国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主要包括成套产品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相似外观设计,即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相似外观设计项数不得超过10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还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或者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除了应当满足上述合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具备其他授权条件。

从成套产品及相似外观设计的定义不难看出,我国合案申请制度与韩国的复数外观设计、成套外观设计及关联外观设计相比,其申请性质、提交时机及权利处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创新主体在向韩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当正确区分两国有关合案申请的制度差异,权衡利弊,合理运用,避免由于制度差异导致的侵权风险,从而更加有效、全面地保护企业的产品创新及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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