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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擅自评价他人产品,当心侵权!
在综艺节目中评价竞争对手产品,当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原告广州某科技公司诉被告一杭州某文创公司、被告二爱奇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一侵权成立,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应轻易评价同领域竞争产品,更不应为了推广自身产品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期抬高自己而贬低他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评价两款产品被诉侵权
该案原告和被告均为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互联网企业,向用户提供旅游导览产品或服务。此次纠纷源于一期综艺节目。
广州某科技公司起诉称,在爱奇艺一期综艺节目中,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在评论与原告产品的优劣势和同行区别时说:“……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地图更多倾向于自有的定位讲解,它没法贴到高德上,我们所有的地图是完全跟高德、腾讯进行一比一匹配的……像我们的产品,不单单有地图和景区的这个合作……能为我们的游客带来更多更丰富、更有趣、更差异化的线路,那么游客的选择性会更强。”之后,被告一微信公号还发布文章称,原告的地图倾向于自有的定位讲解,无法与高德地图完全贴合。文章其他内容与其节目中陈述基本一致。
广州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一在节目中公开将其产品与原告产品进行失实对比及误导性陈述,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通过比较的形式贬损原告产品,损害原告及其产品声誉,影响广泛且恶劣,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作为上述节目的传播者,涉嫌侵犯了原告产品声誉,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杭州某文创公司辩称,首先,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未作虚假失实、贬低性陈述,仅对二者进行客观、中立的比较,在事实层面已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未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商誉,该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上述言论系在特定场合作出,发言者的创业者身份立场本身会降低用户感知该信息的可靠性,一般公众也能够意识到其发言的“趋利避害性”,不会对原告造成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损害的结果;再次,同行业竞争者发布的对比性言论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公司辩称,该节目系一档鼓励正常竞争的节目,被告一在该节目中的陈述客观、中立、真实,不存在诋毁原告的情况,不构成侵权行为,爱奇艺公司对节目内容没有审核义务,即使被告一实施侵权行为,爱奇艺公司亦非帮助侵权主体。
市场竞争不应贬损他人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两款手机软件均具有各自的旅游资源优势,亦都存在导览信息相对单一的景区,因未有行业内普遍接受的衡量标准,亦无全面的客观数据、指标、参数等可以进行验证。在难以一窥全局的情况下,被告一作为原告竞争者,就此得出自己的手机软件能为游客带来更丰富、更有趣、更差异化线路的结论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超过正常的产品商业评价的容忍限度。
“相关公众基于一般注意力,在单独看到上述比较性内容的情况下,会认为被告一手机软件在线路设置、定位准确等各方面均胜于原告手机软件。”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一通过对竞争产品做片面地对比,对原告的商品声誉进行不适当贬低,进而不适当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对播出的涉案节目具有合法授权,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杭州某文创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广州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经营者有权在公开播出的节目和微信公众号中推荐其开发运营的产品,但不能随意评论竞争对手的产品。判断竞争行为正当合法与否,其本质应是经营者是否通过正常的优胜劣汰挑战对方,绝非通过不公平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应轻易评价同领域竞争产品,确有评价必要或需要时理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陈述,应避免在缺乏客观依据的前提下作出偏向主观猜测性论断,更不应为了推广自身产品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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