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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该规定并没有对于“图片或照片”的种类及其权利保护范围中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相应的,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外观设计视图的提交有如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因此,在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除常见的正投影六面视图外,对于一些状态可变化的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人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其所要求保护的对象,在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的同时,还可以提交变化状态图,以便对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出更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变化状态图可以作为图片或照片的一部分提交。
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专利侵权纠纷中,变化状态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通过案例,阐明变化状态图的保护范围,并针对变化状态产品申请提出建议,仅供业内参考。
审查标准
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所以对于有变化状态的外观产品就会涉及到变化状态图。
变化状态图,也可以称为使用状态图,是基于变化产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状态而对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补充说明。通过变化状态图,能够清晰地明确外观设计变化后的产品外观。由此可见,变化状态图展示的是外观设计产品的某一种状态,所反映的是产品外观设计本身的变化,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化状态产品的变化状态图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在案例1中,本专利和对比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收纳包类产品(见图1),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这两件专利均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节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相同相近似的判断的规定:“对于对比设计而言,所述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对象。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
因此,本专利和对比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由各视图确定,包括使用状态图。虽然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所显示的产品整体形状、表面图案以及收纳方式基本相同,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两者使用状态图明显不同,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两者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对比设计并不能认定为本专利的相同或相近似设计。
在案例2中,涉案专利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为一刀型设计,使用状态图为一枪型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是一刀型设计玩具,其外观形态不可变化(见图2)。
根据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含有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范围应当以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为准。只有当被诉侵权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或有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则不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含有变化状态的产品来说,其保护范围应当以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上述侵权诉讼案例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其刀刃与刀身不可拆分,刀柄不可折叠,与涉案专利折叠状态图的设计区别明显,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见,变化状态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化状态图与其他视图结合用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缩小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申请策略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变化状态图与其他视图结合用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在确权案件中对于保护范围作缩小解释,能减少被专利无效的风险,但在侵权案件中,不利于将被诉侵权产品纳入其保护范围。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变化状态产品时,往往希望能在确权阶段中尽量缩小保护范围,而在侵权诉讼中,又希望能扩大其保护范围。
以案例2的玩具刀为例,其有两种变化状态:折叠状态和展开状态。对于含有变化状态的产品来说,其保护范围应当以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为准,即只有当每件申请均包含了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才可认定它们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因此,申请人可以同一天提交3件专利申请,保护的内容分别是玩具刀折叠状态的外观设计、展开状态的外观设计以及两种状态的外观设计。前两件申请以每种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视图作为基本视图;而第三件申请以一种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视图作为基本视图,另一种变化状态作为变化状态图。
上述申请方法的优点是能更全面的保护该外观设计产品,缺点是产生的申请费用较高。那么,是否可以将两种状态在一件申请中表达出来,以节约其经济成本呢?
另一种申请方式是将玩具刀的折叠状态作为立体图,展开状态作为变化状态图,两种状态一起作为基本设计,然后将两种状态分别作为其他相似设计。采用这种形式申请,可以将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各种变化状态在一件申请中表现出来,但具体在审查阶段,可能会认为变化状态产品的各种变化状态所呈现的视图会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导致其并不能合案申请。
综上,在外观设计领域中,变化状态图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时均应予以考虑。在专利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变化状态图的设计特征是否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是否要将变化状态图纳入申请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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