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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审环节多措并举 提质增效齐头并进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巍巍,张红云
标签: 专利 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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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提质增效是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重点工作,对专利实质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压减审查周期,这是专利实质审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为使得“提质”和“增效”齐头并进,而非此消彼长,提高通知书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减少通知书的次数尤为重要。

倡导全面审查

理解发明是实质审查过程的首个步骤,技术方案理解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是保证后续审查公正高效的前提。审查员需要通过持续积累领域专业技术知识来提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这是正确理解发明的基础。在理解发明时,审查员需要以审查的视角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并注意区分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和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首先明确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整体发明构思和关键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与申请实际的发明构思进行对比,确定申请的整体发明构思和关键技术手段是否体现在权利要求中,进而确定正确的检索及审查思路。

检索结果往往决定了一件专利的“命运”,因此检索能力是保障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基石。检索能力的提升首先需要审查员个人检索经验的积淀和探索,要对自己审查领域的案件做好梳理和特点分析,总结出适合自己领域的检索思路,同时合理借鉴他人的检索经验,充分利用各项成果集中的检索亮点来拓展检索思路。此外,检索工具的多样化和不断升级,也能助力检索效果的提升,这要求审查员不仅要熟练使用各种常规检索系统,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智能检索工具进行辅助检索,提高检索效率。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全面审查作出规定:为节约程序,审查员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在当前的形势下,全面审查更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初次检索时,审查员应当在正确理解发明的基础上,优先围绕发明构思和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检索。当检索后确定发明的构思未被现有技术所披露时,需要特别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是否全面体现了发明构思。对于未能全面体现发明构思和关键技术手段的权利要求,还需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进行检索,避免受到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影响而导致遗漏能够评述权利要求方案的现有技术。二是当前权利要求由于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没有授权前景时,审查员对根据说明书可预期修改的方案/技术内容也需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方式虽然使得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处理中耗费较多的时间,但是可以避免申请人通过“将说明书中的方案加入到权利要求”而导致低效审查意见的出现,从而有效减少审查周期不必要的延长。

通过正确理解发明、检索能力提升和“全面审查”措施,将大大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减少不必要的中间通知书的次数,进而实现“提质”“增效”双飞跃。

利用电话讨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电话讨论通常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由于通知书撰写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有时不能实现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延长审查周期,而在恰当的时机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电话讨论将起到事半功倍、及时有效减少通知书次数的效果。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电话讨论,将大大提高审查效能。(1)理解发明的方案时,审查员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解及检索后,仍对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疑惑时,可以通过电话讨论和申请人就申请的方案进行沟通,从而使得审查员在正确理解发明后采取合理的审查策略,减少因合理质疑而导致的低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出现;(2)当申请具有授权前景时,但是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全面体现发明构思,且简单的合并从属权利要求不仅不能解决该问题,或者将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此时通过电话沟通能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有利的修改方向,为专利申请争取更合理的保护范围;(3)当专利申请整体没有授权前景时,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围绕某些技术内容存在较大分歧,并难以通过书面审查意见通知书进一步有效沟通时,实时交互的电话沟通可以为审查员、申请人/代理人提供更直接有效的陈述机会,充分沟通有助于厘清事实,将分歧达成一致,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并且节省后续的审查资源。

尝试主动会晤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会晤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的方式来加速审查。然而,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与申请人会晤的前提条件要求较多,并且实际进行会晤的案件并不多。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领域比较偏或者方案难以理解的申请,或者由于翻译或撰写晦涩问题导致方案理解可能存在偏差的申请,在审查员和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书沟通、电话口头沟通均无法更深入探讨发明的方案和实质性缺陷时,为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可以通过会晤的方式解决方案理解的分歧,就焦点问题进行当面沟通。通过现场沟通、演示,可快速交流观点,明确申请的修改方式,提高后续审查程序的有效性,减少无效的中间通知书的次数。

在现行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框架下,着眼于“提质增效”的上述举措,不仅可以提升审查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审查能力,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节约审查资源,提高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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