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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菜谱使用“分米鸡”字样,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海淀法院网
标签: 商标 侵权 分米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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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现北京金达来食府所经营的餐厅将菜品命名为“分米鸡”,栾先生、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金达来食府所诉至法院,要求金达来食府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二原告栾先生、融汇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栾先生、融汇公司诉称,栾先生是第19489048号“分米鸡”文字注册商标在第43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人,融汇公司是“分米鸡”商标的排他被许可人。金达来食府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张师傅参鸡汤”餐厅中将“分米鸡”文字用于桌垫宣传单、菜谱和菜品指示中,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金达来食府辩称,“分米鸡”是菜品的通用名称,其仅在菜品上和菜单中使用了“分米鸡”字样,没有在餐饮服务的宣传中使用“分米鸡”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达来食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分米鸡”作为菜品名称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无法证明“分米鸡”为菜品的通用名称。“分米鸡”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金达来食府仅在菜品名称上使用“分米鸡”,其店铺名称实际为“张师傅参鸡汤”,与“分米鸡”商标核准使用的类别并不相同。结合金达来食府在使用“分米鸡”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菜品的名称进行宣传使用,餐厅桌垫宣传单中亦详细解释“分米鸡”这一菜品的由来,公众看到“分米鸡”字样既不会将之与二原告注册商标混淆,也不会认为金达来食府与二原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金达来食府的行为不构成对二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栾先生、融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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