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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现北京金达来食府所经营的餐厅将菜品命名为“分米鸡”,栾先生、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金达来食府所诉至法院,要求金达来食府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二原告栾先生、融汇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栾先生、融汇公司诉称,栾先生是第19489048号“分米鸡”文字注册商标在第43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人,融汇公司是“分米鸡”商标的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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