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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文学作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6-21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公众号 作者:答疑版
标签: 改编权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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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版:对他人的文学作品进行改编,是否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答主:是的,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改编权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只属于作者本人,如果改编他人作品,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并就改编事宜签订详细的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改编权许可合同分为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两种形式,如果改编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普通许可合同,则改编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同一作品再行使改编权;如果改编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则任何人不得对该作品另行改编。

 

小版:使用改编后的作品是否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答主:经改编后形成的新作品,因融入了改编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而形成新的表达,构成新作品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使用改编作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应分别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合法使用。

小版:改编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有哪些?

答主:因改编作品是改编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源于原作品,但又不拘泥于原作品。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部分元素的前提下,也应给改编人留有充分的创作空间。对文学作品的改编通常可以是内容的改编,如从一部文学作品改编成另一部文学作品;也可以是表现形式的改编,如把一部文学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漫画等作品。改编可以是对原作品的扩写、缩写,也可以是改写。改编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合同加以约定,防止过度。这个度确实不易把握,在“《九层妖塔》案”中,电影《九层妖塔》取得了小说《鬼吹灯》的改编权,但上映后原著作权人认为改编电影《九层妖塔》与其原作品差别巨大,“过度”改编,是对原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法院认定该电影构成改编作品,未侵犯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改编权的内容边界及独创素材的取舍仍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在签订改编权许可合同时,应就改编作品的行使方式,基本创作构思、表现手法等做一个框架性的约定。

 

小版:将文学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辅以背景音乐、音效,是否构成改编作品?

答主:严格按照文学作品原文朗读而录制的有声读物,无论其是否添加了背景音乐、音效或朗诵中的情感处理,都没有改变文字作品的基本表达,也没有加入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因而有声读物不构成改编作品。

小版:侵犯改编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答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犯改编权的民事责任自然也被包含在前述责任之中。在“《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因法院认定侵权之诉成立而判决了“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电视剧《宫锁连城》因侵犯了改编权、摄制权而停播,对投资人、出品人都是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剧本选定及审查阶段,需要更多的尽到审慎义务,不能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而埋下侵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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