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随着网络文学蓬勃发展,网络小说、IP剧火透半边天,茶余饭后、闲暇之时、上班途中,掏出手机看网文已经是一部分人的生活习惯,但在阅读时总有人发现,有些网文让人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随着群众对优质网络文学的需求度急剧增长,创作规范缺乏带来的弊端逐步显现,网络文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如何判断?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了一个典型案件。
6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蓝某诉被告马某、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围绕的是《汉武妖娆》《丝路华夏梦》两部网红小说。当下火热的网红小说发生侵权纠纷时,法院是怎么判的?
蓝某是小说《未央·丹心照》的作者。她表示,该小说自2011年起在某网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连载,拥有众多粉丝及较高知名度。2013年5月1日,蓝某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某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
马某为咪咕公司的签约作家,在咪咕公司经营网站上连载发布小说《丝路华夏梦》。2018年,该文在由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中获奖,获得现金奖励及出版、开发、宣传等权益。2018年4月,蓝某发现被告马某小说《丝路华夏梦》与自己作品在主要人物即女主角的人物设置、主要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的展开也存在大量高度相似内容,也对正在筹拍中的根据蓝某作品《汉武妖娆》改编的影视剧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故诉请马某、咪咕公司立即下架《丝路华夏梦》,并共同赔偿蓝某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马某辩称,《丝路华夏梦》作品是其独立创作完成,是独创性表达和智慧、心血的结晶,并与《汉武妖娆》是两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蓝某比对表中罗列的女主角个性,都是抽象的性格特征,属于典型的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咪咕公司则表示,蓝某作品与马某所创作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蓝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创作被诉作品时曾接触过蓝某作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丝路华夏梦》对《汉武妖娆》存在实质性相似。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背景选自同一历史时期,核心宏观故事脉络相似,相同情节达到10处,且《汉武妖娆》的独创性选择、安排的情节设计已经不再停留于思想层面,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丝路华夏梦》中包含了《汉武妖娆》的这些独创性“表达”。故法院认定,《丝路华夏梦》构成侵权。
最终,马某因侵犯原告作品改编权,被判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万元;咪咕公司侵犯了蓝某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承担赔偿损失8万元。
法官这么说: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详细论证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第二,明确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即使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