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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不久前,一张“黑洞”图片的版权争议,引爆了人们对图片版权的关注热度。实际上,在文字版权领域,同样存在着亟须公众尤其是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追踪热点,推送关注度极高、吸引眼球、阅读量10万+的文章几乎成为绝大多数微信公众号的孜孜所求,微信公众号已然成为当前企业宣传自己的公共平台,但受限于资源匮乏,自己写稿太费劲,部分运营者们便大量地借助他人的题材来博取眼球,或是轻轻点击几下鼠标进行“复制”“粘贴”,或是换一个另有深意的劲爆标题,或是配上数张网络热图,一篇优质推文即可到手。几乎零成本的“创作模式”不仅让权利人苦不堪言,也让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们需要重视推送文章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例如,2014年10月,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其中载明撰稿邓某,公号文章转载请署名和标明出处。2015年12月,唐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文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文章与涉案作品的标题虽然不同,但两者中心思想的表达完全一致,构成相同。涉案微信公众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与涉案作品相同的侵权文章,侵犯了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现实中,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当前,微信公众号作为个人或企业运营自身品牌的有利武器,往往会出现大量运用已有素材,宣传自身之情形。但实际上,网络中大量文字作品、漫画、摄影作品等都是存在权利人的,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任意使用,极有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总体而言,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对文章进行抄袭,或简单修改后作为自己的“原创”进行发布,即概括而言可称为运营者的“复制”行为,例如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文信息进行下载或复制,进行少许编辑后重新在其公众号平台予以发布;或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当然也还有所谓的“统稿”,将多篇相关主题的文章进行简单的“剪切粘贴”进而形成一篇“全新”的文章。由于微信公众号具有面向不特定用户之特性,即属于运营者将他人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平台,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质上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类似案件中,被诉侵权公司或个人的答辩无非如下:不存在主观侵权的故意;接到法院诉状后第一时间对侵权文章进行了删除,侵权时间短;发布涉案文章或是涉案公众号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从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一旦被诉侵权者的确在运营其微信公众号的过程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或图片等,在性质上认定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当然,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权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违法所得时,法院多采用酌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那么,在涉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风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们需要对于其发布的文章倍加谨慎。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杜绝抄袭、随意“改编”之风气。而在转载他人文章时,亦需关注原公众号有无许可转载的声明,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转载文章时,注明原作者,不要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另外,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微信公众号,这种情形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隐患。企业需要知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约定,仅针对合同方具有约束力,对权利人并无约束,企业并不能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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