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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实用新型说明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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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答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时,有时会遇到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为什么会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所适用的法条。

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二章节中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记载:“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

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规定了说明书如何撰写视为“清楚”“完整”以及“能够实现”,基于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撰写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时为达到“清楚”,需要在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描述满足“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

对于“主题明确”,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需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即,区别于现有技术,本申请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并且具体是如何通过该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实现该技术问题的(例如,通过描述该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进而实现了相关的技术效果,不能出现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在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是由于在定位本申请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时,定义的技术问题数量过多,和/或技术问题定位的不准确,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和/或,明确根据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

以不能通过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明确根据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解决该技术问题为例进行说明:例如,技术问题为:在远程解决车载音响故障时,现有技术由于缺少将检测电路与通信电路相兼容的结构导致检测结果处理效率低的问题;如果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检测电路与通信电路之间兼容的连接结构,却未记载在检测电路将检测信号通过通信电路发送至远程服务器后,远程服务器如何根据接收到的检测信号得到检测结果;那么该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就存在“主题不明确”的问题,即,该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仅能解决检测电路和通信电路的兼容问题,但是如果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未记载远程服务器如何根据检测信号得到检测结果,那么对于检测结果的处理效率低这个技术问题是不相关的。

对于“表述准确”,《专利审查指南》指出: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在撰写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时,即使基于技术交底书和发明人提供的相关文献,在表述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歧义,都应在阐述技术方案之前,对所使用的技术术语、名词进行定义,以避免表述不准确的问题出现。

而关于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完整”,需要在说明书中涵盖以下三点:(1)帮助理解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2)确定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3)实现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此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该点在审查员审查本申请时能够起到指引作用,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也能帮助专利代理师答复审查员提出的相关疑惑,能够提升实用新型的审查效率。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上述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当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涵盖了具备“清楚”和“完整”的所有内容时,该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就能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该实用新型的程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于:说明书存在不“清楚”和不“完整”的缺陷,即,主要体现在说明书中描述得过于简单,因此,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将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阐述清楚完整,从而有效地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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