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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韩国特色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良平,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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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重要。韩国是我国创新主体参与海外经济活动的主要市场,随着我国与韩国贸易关系的加强及工业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创新设计主体向韩国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长。韩国外观设计制度逐步演变,其特色制度越来越多,我国创新主体有必要及时了解这些专利制度。本文通过介绍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特色制度,对我国创新主体向韩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韩国审查制度

韩国的外观设计采用单独立法,最早创建于1961年。在至今50余年的历程中,为了适应国内高速发展的设计水平、满足申请人的多样化需求,韩国的外观设计相关法规历经多次修改,逐渐形成了本国特色。

韩国按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类型采用实质审查和无审查两种模式,二者专利权效力相同。

实质审查制度,主要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提出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公开其申请。对于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作出注册决定,注册后公布。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其不予授权的驳回理由,待申请人修改后根据情况作出注册或者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后续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无审查制度的审查流程与实质审查明显不同。无审查申请被提出后,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上以及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德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且无审查制度特设立单独的公告系统,获得授权的专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公告数据分开公布。

由于无审查制度仅对部分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因此,韩国在无审查模式中增加了“异议程序”,主要是指无审查授权后的专利自动成为异议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专利权提出异议申请。

无审查制度的审查周期一般仅需2至3个月,获得专利权的速度更快。但无审查制度的申请范围具有局限性。韩国加入海牙协定后,无审查制度申请范围仅限于洛加诺分类表中的三大类产品,即02大类服装、服饰用品和纺织用品,05大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以及19大类文具、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和教学用品。

我国创新主体在韩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可根据自身需求,综合实质审查及无审查的优缺点,有的放矢,充分利用韩国专利制度的优势。

部分外观设计

韩国的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于2001年7月1日引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特征物品的部分外观设计的创作型价值,并防止盗用部分外观设计而导致的权利纠纷。

部分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色彩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登记的制度。通常情况下,部分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两者之间是通过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产品附图及外观设计说明来界定的。如图所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为“包装盒”,申请人的设计重点在于包装盒中的“福”字图案,因此,用实线的表现形式将“福”字部分的图案设计突出显示,以区分该图案部分为申请人想要保护的设计内容,而包装盒的形状并非申请人要保护的内容,因此该形状线条采用虚线表达。

韩国部分外观设计除需满足基本的授权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如下:1.提交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需在外观设计请求书中明确注明。2.部分外观设计的载体要求是独立的产品,该部分外观设计本身必须为产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明显区别出想要保护的部分。3.成套产品不能成为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对象。4.部分外观设计不允许提出分案申请。5.产品的名称必须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个产品名称,不能是部分外观设计本身的名称,如,申请人欲保护手机屏幕部分的设计,其产品名称应当命名为“手机”,而非“手机屏幕”。

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针对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更加成熟,进而外观设计会更加趋向产品的局部改良,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为日益发达的设计行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保障。在实践中,常常有模仿者为了避免对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进行模仿,只模仿其独创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在专利权的获取、确认以及权利范围的确定、相关侵权判断方面更加有利。

其他特色制度

韩国针对外观设计制度还有一些其他的特色制度。

首先是重新确定申请日制度。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经被提出,不允许对申请日及视图的保护范围等做更改。而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在外观设计注册后,允许申请人提交更改保护范围的要求,并将提出修改日更改为申请日,简化前期的审查流程。相对于我国对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严格规定,韩国的重新确定申请日制度更加灵活、变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

其次是保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韩国设立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初衷是考虑了申请人或申请企业的营销战略及特殊情况,防止他人伪造销售并确保企业对产品上市的准备期间内,对外观设计进行保密的制度。在韩国获得保密的条件较为宽松,申请人只要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至首次缴纳外观设计注册费之间提交请求,并写明不超过自外观设计专利权确立注册之日起3年的保密期限,即可获得保密。保密外观设计在保密期间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根据韩国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对侵权发出禁令的权利,即可以要求正在进行侵权的人或可能侵权的人停止侵权或避免侵权。但对于保密外观设计而言,对保密期间的他人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无权追究,如果向对方发出警告并要求停止侵权,应同时向对方公开其专利权。

最后是优先审查制度。尽管具有韩国特色的无审查和实质审查双轨并行制度已考虑了不同申请主体对审查期限的需求,但为了更好地为申请人提供服务,韩国外观设计法中还包含了优先审查制度。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后,审查员应于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优先审查的决定,并要求45日内开始进行审查。因此,自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开始,最短仅需2个月即可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来临,国际知识产权间的竞争愈发激烈。本文通过对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特色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创新主体在韩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建议,希望我国创新主体在韩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能够知己知彼、权衡利弊,从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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