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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彻底代替之前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外商投资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实发展
我国对外开放立法始于外商投资立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制定外国人投资法。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打开大门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制定了一大批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外资三法”的基本格局形成。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分别于1990年、2001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外资企业法分别于2000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分别于2000年10月、2016年9月、2016年11月、2017年11月进行了四次修正。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实践需要。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就外商投资法(草案)初次征求意见。2018年12月,国务院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与技术合作
知识产权与技术合作,一直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三法”均将“为了扩大对外(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将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重要内容,外资企业法将“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作为鼓励举办的对象。
外商投资法将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作为重要内容加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在外商投资法第三章“投资保护”部分,规定了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包括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自由汇入汇出、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内容都与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息息相关,体现了外商投资法相较于“外资三法”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更加注重保障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法立法过程中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条款备受关注。第一,在全国人大审议过程中,增加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更加丰富完善。第二,在全国人大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追究,增加相关表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将技术合作条文内容从知识产权保护条文转移到技术转让条文,更加符合法律逻辑和实践需要。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相信在此之前,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出台,在外商投资法这一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如前所述,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实务中高度关注,尤其是在外商投资的技术合作项目中,需要注意下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技术合作方式方面防止强制转让技术,即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二是在技术合作内容方面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即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在技术合作收益方面,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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