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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与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3、6层。 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器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
发布时间:2016.03.30 -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未能举证证明项目未按期完成系因虞某技术及相关材料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虞某有关U公司违约致使合作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成立。依据《合作协议书》违约条款的约定,虞某要求确认与合作项目相关之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刘某作为发明人之一,确认涉案专利权归虞某所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因此,判决涉案发明专利权归虞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技术合作开发协议
发布时间:2023.07.26 -
外商投资法: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合作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与技术合作 知识产权与技术合作,一直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三法”均将“为了扩大对外(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将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重要内容,外资企业法将“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作为鼓励举办的对象。 外商投资法将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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