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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管:作品版权确权的新路径

发布时间:2019-04-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顾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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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当今社会,绝大多数的作品创作都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完成的,作品的最终呈现形式也为电子数据,于是给作品进行版权确权成为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发挥了它的存在价值。据统计,2018年我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35.1952万件,增长率为17.48%,其中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99.251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42.20%。

国家版权局推动的作品版权登记制度,肇始于1994年12月31日出台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阐述了作品版权登记制度的使命——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其实,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并非我国的独创,在知识产权制度先行的美国,也非常重视版权登记制度。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5年内签发的登记证书,将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对于美国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法定赔偿的主张和律师费的主张必须以版权登记为前提等。美国《海关职责》也规定,只有按照美国版权法进行了有效登记,才可申请海关备案。备案后的作品可以受到海关的保护,包括禁止相似侵权作品入境、扣押销毁侵权作品等。

出于种种原因,《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已“试行”24年之久,到今天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登记流程较长、市场上的代理费用昂贵等方面。

面对这些情况,很多机构都在尝试着探索新的作品版权确权路径,其中最为有效的,当属作品“公证保管”。引入公证制度,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并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声明人,作为在产生权属纠纷时,确认作品创造时间和创作者的初步证据。

对作品进行公证保管,其依据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法律证明效力和具体的“保管”职能: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同时,第三十六条对公证机构的法律证明效力进行了明确,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还对公证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运用公证保管职能,对作品进行版权确权的探索,其实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了。

2012年4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联合向社会推出“智慧保险箱”,尝试探索电子数据公证保管在版权登记中的新模式。2018年10月,在由国家版权局支持举办的首届北京国际版权授权大会上,升级为“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的系统对外进行了发布。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将版权保护与区块链技术结合,利用新技术助力版权保护,‘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将提升中国版权保护水平。”

2019年3月,原创易安(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广州法信云科技有限公司、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商业美术(设计)作品版权公证保管平台”,聚焦以商业化使用为目的的美术(设计)原创作品,包括:产品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平面设计、界面(UI)设计、动漫形象设计、商业标识(LOGO)设计等。相关作品通过平台系统上传到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进行存储并获得公证保管。从上传到存储,全程处于公证处监管之下。公证处使用的云服务器,安全等级保护达到金融级别,确保作品数据不被篡改,不被泄露。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公证保管业务。2015年5月,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指出,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协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其中明确指出,公证保管主要是保管正常知识产权活动中的有关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权利认定提供保障,是保全证据公证职能的向前延伸。

当然,公证机构介入作品版权确权环节并非心血来潮,而是顺应国家号召。《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提出,将公证制度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要求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进一步提出,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

2017年,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出,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优势,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上述文件在具体措施中明确指出,要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探索利用新技术手段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提供全程公证服务。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支持公证机构提供远程公证服务。

2018年12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公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管服务规范和业务规则,扩大公证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管服务试点。

公证机构对作品进行公证保管,出具的是公证保管证书,证书应用场景相当广泛,不仅可以在具体的法律纠纷中使用,也可以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投诉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这里,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列为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使用的证据。很显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保管证书无疑可以被视为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作品版权证明,作品版权公证保管证书不仅可以在诸多场景中得到应用,更可以作为在先权利证明,对抗著作权人的相关作品遭遇恶意的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抢注行为,同时也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前和失效之后提供长效的版权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版权产业定义为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于2003年出版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建立了统一的调查与分析方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芬兰、新加坡等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开展了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工作。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研究结果,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突破6万亿元,占GDP比重7.35%,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毫无疑问,版权产业作为知识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加快发展。无论是通过版权登记制度也好,还是通过作品版权公证保管也好,对作品版权进行及时确权,将大大减少权利人在推动作品转化中的困扰,为我国的版权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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