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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侵权作品等。 出于种种原因,《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已“试行”24年之久,到今天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登记流程较长、市场上的代理费用昂贵等方面。 面对这些情况,很多机构都在尝试着探索新的作品版权确权路径,其中最为有效的,当属作品“公证保管”。引入公证制度,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并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声明人,作为在产生权属纠纷时,确认作品创造时间和创作者的初步证据。 对作品进行公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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